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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

桂林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九條、物業服務費根據物業服務的等級、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實行分等級定價,住宅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費實行分類分等定標準定基準價,浮動幅度上下不超過15%。

 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評定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經首次核準且執行滿三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提前30日向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等級復核,達不到原服務等級標準的須進行整改,整改不達標的,作降級處理。執行期滿未申請復核的,取消物業服務等級認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繼續收取物業服務費。如物業服務企業繼續該收費行為的,則作為企業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條、按照鼓勵先進、優質優價的原則,對榮獲國家(自治區、市級)物業管理示範小區榮譽稱號的項目,其物業服務費可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或業主大會同意,並經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按項目現行物業服務費標準上浮。

 榮獲國家物業管理示範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可上浮10%;

 榮獲自治區級物業管理優秀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可上浮8%;

 榮獲市級物業管理優秀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可上浮5%。

 第十壹條、達不到法定交房條件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相應降低,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物業服務企業。相應的物業服務等級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二條、住宅小區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從物業交付之日起,根據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和電梯維護費。已納入物業服務範圍但物業尚未交付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物業服務費用和電梯維護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物業服務合同中有預收物業服務費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業主自願的`原則預收不超過壹年的物業服務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

 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住宅進行指導和監督。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收取住宅裝修垃圾清運費(含裝修管理提供服務),住宅裝修垃圾清運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裝修有關的其他費用。如:裝修押金、裝修保證金、裝修管理費、裝修出入證工本費、裝修電梯使用費等類似費用(遺失補證費用除外)。

 因集中裝修搬運材料造成電梯轎廂、樓道墻地面、扶手等***用部位、***用設施設備損壞的,可由物業服務企業和裝修單位(裝修人)雙方協商給予壹次性修復補償,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在集中裝修過後統壹修復。

 第十五條、實行小區出入證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出入證(含IC卡等)4張。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費。出入證制作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住宅物業交付使用之後,小區新配置或升級改造智能門禁系統的,其建設、升級改造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的解決途徑及門禁卡配送數量由物業服務公司與業主依法***同協商決定。

 第十六條、利用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七條、住宅小區(含住宅小區的商業、辦公、住宅樓)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應優先考慮給予小區業主辦理車位月票。

 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停車位(車庫)內停車應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租賃費。車輛停放服務費用於車位(車庫)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車位租賃費主要用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業主在自己擁有使用權的車位(車庫)內停車應交納車位物業費。車位物業費用於車位(車庫)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等。

 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特種車輛等在小區內執行公務時停車不需交費。其他外來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的,可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自身情況約定免費停放時間;超過約定免費停放時間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根據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收費。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場地停放車輛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或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可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租賃費,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同壹小區露天配套停車場車輛停放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對收費收入單獨設立帳目,並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收支情況。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價格自律,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物業服務費收費必須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接受市價格、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業主的監督。

 除本細則中規定的收費項目以及業主自願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務的收費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再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違約責任、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壹致。

 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權拒絕繳納。

 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交納。業主拒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

 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二)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業主自願委托要求提供專項服務和特定服務的除外);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本細則實施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等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如物業企業需調整物業收費標準,應當經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並經公示,辦理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收費標準備案後方可執行。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本細則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市十二縣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從二0壹五年元月壹日起實施。桂林市物價局印發的《關於制定桂林市物業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試行)》(市價字〔2008〕28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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