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請。
以個人為單位,確定該人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提出書面申請,也可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特困時,申請人只需提供“壹證兩書”,即身份證、財產核查授權書、申請書,如實填報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序。
受理申請。
鄉鎮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備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各級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入戶調查。
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和家庭人員逐壹進行調查核實,村委員會協助調查,同時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核對機構,對特困申請人家庭及其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並出具核對報告。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條件的特困申請,鄉鎮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鄉鎮審核。
鄉鎮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並及時在村委會設置的村務公開欄公示:申請人姓名、地址、家庭人口,入戶調查情況,審核結果,擬保障人數和保障類別。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公示有異議的,鄉鎮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後,鄉鎮應當重新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
資料審查。
縣民政局部門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
入戶抽查。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備案特困申請,以及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特困申請應入戶調查。
縣級審核確認。
縣級民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從確認同意之日下月起發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不符合條件、不予確認同意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審核確認後,通過鄉鎮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打卡直發。對符合特困條件的對象實行社會化發放,由銀行打卡直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