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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2015號文件目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強薄弱環節建設,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建設、基礎設施等重點領域進壹步創新投融資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的積極作用。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壹.壹般要求

(1)指導思想。我們將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充分發揮政府作用,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切實降低準入門檻,建立公平、 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投資環境,進壹步鼓勵社會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盤活存量,用好增量,調結構,補短板。

(2)基本原則。實行統壹的市場準入,創造平等的投資機會;創新投資運營機制,拓展社會資本投資渠道;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方式,發揮主導作用;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杠桿作用。

第二,創新生態環境投資運行機制

(3)深化林業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森林經營和采伐管理制度,實行科學森林經營。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穩定林權承包關系,放開林地經營權,鼓勵依法規範林權流轉。鼓勵荒山荒地造林和林權依法流轉。減免林權流轉稅費,切實降低流轉成本。

(4)推進生態建設主體多元化。在嚴格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生態建設和保護,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林場)、專業大戶、林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生態建設項目。利用社會資本在荒山荒地植樹的,在保證生態效益和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許發展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等生態產業。

(5)推進環境汙染治理市場化。在電力、鋼鐵等重點行業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汙染治理方面,大力推進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通過委托治理服務、托管運營服務等方式,向專業環境服務公司支付治汙減排服務費用,提高治汙產業化、專業化水平。穩步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建立重點行業第三方治汙企業推薦制度。

(六)積極開展排汙權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推進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建立排汙權有償使用制度,規範排汙權交易市場,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汙染減排和排汙權交易。加快調整主要汙染物排汙費征收標準,實施差別化排汙費政策。加快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試點,探索森林碳匯交易,發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者參與碳配額交易,通過金融市場找到價格函數,調節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有效促進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

三。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農業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農業和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資主體。支持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建設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允許由財政補貼形成的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資產,由農業用水合作組織持有和管理。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入股等多種形式參與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設和運營並取得壹定收益。社會資本願意投資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積極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

(八)保證農業和水利項目投資的合理回報。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設施和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享受與國有、集體投資項目同等的政策待遇,並可依法取得供水、水費等經營收益;承擔公益性任務的,政府可對工程建設投資、維護管理經費給予適當補助,並實行優惠政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設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以依法繼承、轉讓、轉租、抵押其相關權益;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9)通過水權制度改革,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加快建立水權制度,培育和規範水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通,允許各地通過水權交易滿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參與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資建設,優先獲得新增水資源使用權。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深入開展農業水價改革試點,進壹步促進農業節水。水利工程非農業供水價格應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制定,並根據供水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的變化及時調整,實行兩部制水利工程水價和高低季水價。調價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資金,對運營單位進行合理補償。

第四,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的市場化

(十壹)改革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機構向獨立核算、自主管理轉變。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經營模式,實行規模化經營,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提高投資效率。分行業推進市、縣、鎮、村汙水收集處理和垃圾處理項目投資運營,鼓勵城鄉供水壹體化和廠網投資運營。

(十二)積極推動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投資城市供水、供熱、燃氣、汙水和垃圾處理、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理、城市共同溝、公園、公共交通和停車設施配套服務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政府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經營者。政府可以通過委托或轉讓-運營-移交(TOT)等方式,將已建成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移交給社會資本運營管理。

(十三)加強縣城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把有條件的縣城和重點鎮發展成為中小城市,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能力。選擇壹批具有產業基礎、特色資源和區位優勢的縣城和重點鎮開展試點,加大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引入市場機制的政策支持。

(十四)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價格機制。加快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價格形成、調整和補償機制,讓經營者獲得合理收益。實行上下遊價格調整聯動機制,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資金對企業經營進行合理補償。

五、改革和完善交通投融資機制

(十五)加快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用好鐵路發展基金平臺,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擴大基金規模。充分利用鐵路用地綜合開發政策,以開發收益支持鐵路發展。按照市場化方向,不斷完善鐵路運價形成機制。向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放開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鐵路、支線鐵路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按照建設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保護投資者權益,推動實施蒙西至華中、長春至西巴彥花鐵路等引入民間資本的示範項目。鼓勵按照“多模式銜接、立體開發、功能整合、節約集約”的原則,對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和車輛段屋頂土地進行綜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資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多元融資的公路投融資模式,完善收費公路政策,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多渠道籌集建設和養護資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協調發展機制,促進普通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十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運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探索發展“航電結合”等投融資模式,按相關政策給予投資補貼,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航電樞紐。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港口和內河航運設施。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盈利能力良好的樞紐機場、幹線機場和機場配套服務設施的投資建設,拓寬機場建設資金來源。

六、鼓勵社會資本加強對能源設施的投資。

(十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力建設。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業主招標方式投資常規水電站和抽水蓄能電站。在確保具有核電控股資質的主體承擔核安全責任的前提下,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核電項目投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核電設備開發和核電服務領域。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風、光、生物質、背壓熱電聯產機組等清潔能源項目,進入清潔高效煤電項目建設、燃煤電廠節能減排升級等領域。

(十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網建設。積極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跨區輸電通道、區域幹線電網改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電網工程。試點引入社會資本,如海南電網第二回、滇西北至廣東UHV DC輸電工程等。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分布式電源並網工程、儲能裝置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

(二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油氣管網、儲存設施和煤炭儲運的建設和運營。支持民營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參與油氣管道幹線、沿海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地下儲氣庫、城市配氣管道和城市儲氣設施建設,控制油氣管道支線和原油、成品油商業儲備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鐵路煤炭運輸幹線和煤炭儲配系統建設。國家規劃確定的石化基地石化壹體化項目向社會資本開放。

(二十壹)理順能源價格機制。進壹步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2015年實現存量氣和增量氣價格並軌,逐步放開非居民用天然氣氣源價格,實施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政策。盡快出臺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適時調整煤層氣發電和余熱余壓發電標桿電價。推進分布式天然氣能源冷熱電價格市場化。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級利益補償機制,適時調整完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政策。

七、推進信息和民用空間基礎設施投資多元化。

(二十二)鼓勵電信業進壹步向民間資本開放。進壹步完善法律法規,盡快修訂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研究出臺具體試點辦法,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寬帶接入網建設和業務運營,大力發展寬帶用戶。推動民營企業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促進業務創新發展。

(二十三)吸引民間資本加大對信息基礎設施的投入。支持基礎電信企業引入民營戰略投資者。推動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營資本,實現混合所有制發展。

(二十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家民用空間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民用遙感衛星數據政策,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鼓勵民間資本研發、發射和運營商業遙感衛星,提供市場化、專業化服務。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衛星導航地面應用系統建設。

八、鼓勵社會資本加大對社會事業的投入。

(二十五)加快社會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積極推進養老、文化、旅遊、體育等領域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和公立醫院豐富地區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改革,為社會資本進入創造條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事業單位改革。將符合條件的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改造為養老機構。

(二十六)鼓勵社會資本加大對社會事業的投入。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租賃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參與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設施建設。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要盡快出臺。各地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各級政府逐步擴大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將符合條件的各類醫療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二十七)完善落實社會事業建設和運行稅收優惠政策。進壹步完善和落實非營利性教育、醫療、養老、健身、文化事業單位稅收優惠政策。非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免征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征收。

(二十八)完善社會事業價格管理政策。民辦教育醫療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教育醫療機構同等價格政策。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價格執行。除公立醫療、養老機構按照政府價格政策提供的基本服務外,其他醫療、養老服務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營利性民辦學校自主定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由地方政府根據市場方向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

(二十九)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認真總結經驗,加強政策引導,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保護、基礎設施等領域積極推廣PPP模式,規範項目合作方選擇,引入社會資本,增強公共產品供給能力。政府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財政補貼制度,有效控制和防範財政風險。完善PPP模式法律制度,保障項目順利運行。鼓勵通過PPP方式盤活現有資源,變現資金應當用於重點領域建設。

(30)規範合作關系,維護各方利益。政府相關部門要制定管理辦法,盡快出臺標準合同範本,對PPP項目的業主選擇、價格管理、回報方式、服務標準、信息披露、違約處罰、政府接管和評估論證等做出詳細規定,規範合作關系。平衡公眾和投資者的利益,既要保護公眾的利益不受損害,又要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十壹)完善風險防範和監管機制。政府和投資者要充分論證PPP項目可能存在的政策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和法律風險,改進合同設計,完善爭議解決和風險防範機制。建立獨立、透明、負責、專業的PPP項目監管體系,形成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公眾、專家、媒體共同參與的監管機制。

(三十二)完善退出機制。政府應與投資者明確PPP項目的退出路徑,確保項目持續穩定運行。項目合作結束後,政府應組織接管並妥善處理投資回收、資產處置等事宜。

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

(三十三)優化政府投資方向。政府投資主要投向公益事業和基本建設。對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的生態環保、農林水利、市政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可根據實際情況支持政府投資,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

(三十四)提高政府投資使用效益。同等條件下,政府投資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根據不同項目情況,通過投資補助、資金註入、擔保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重點領域建設。抓緊制定政府投資支持社會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範政府投資安排。

XI。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三十五)探索創新信貸服務。支持開展排汙權、收費權、集體林權、特許經營權、購買服務協議預期收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等創新貸款業務。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熱、發電、汙水、垃圾處理等預期收益質押貸款,允許將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鼓勵金融機構為民間資本舉辦的社會事業提供融資支持。

(三十六)推進農業金融改革。探索信用擔保和貼息、業務激勵、風險補償、費用補貼、投資基金、互助信用、農業保險等方式。增強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林場)、專業大戶和農林企業的貸款融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三十七)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積極作用。在國家批準的業務範圍內,加大對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支持力度。努力為生態環境保護、農林水利、中西部鐵路公路、城市基礎設施等重大項目提供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支持。

(三十八)鼓勵發展投資基金,支持重點領域建設。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主要投資於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區域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領域的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可以用財政資金,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通過認購基金份額來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開展股權和債權融資。大力發展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等融資工具,延長投資期限,引導社保基金和保險資金用於收益穩定、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通過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等方式,通過債券市場籌集投資資金。推進鐵路、公路、機場等交通項目施工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規發行債券,用於重點領域建設。

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進壹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協調推進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分工,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加快重點領域建設,同時加強宣傳解讀,讓社會資本了解參與方式、運營模式、盈利模式、投資回報等相關政策,進壹步穩定市場預期,充分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切實發揮投資對經濟增長的關鍵作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指導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件:關鍵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詳細講解國發60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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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60號文件附件

國務院

2014 165438+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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