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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國際稅收情報交換中的情報交換類型和範圍

信息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信息交換、自動信息交換、自發信息交換、同期稅務檢查、授權代表訪問和全行業信息交換。?

特殊信息交換,是指壹締約國主管機關根據稅收協定,就壹國內稅收案件提出特定問題,請求另壹締約國主管機關提供相關信息協助核查的行為。包括:取得、核實或者驗證公司或者居民個人的身份,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轉移財產或者提供財產的用途等涉稅信息、資料、憑證。?

自動信息交換是指雙方締約國主管機關之間根據協議,以批量形式自動提供納稅人特殊所得稅收信息的行為。專項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工資薪金、各種津貼、獎金和退休金收入;傭金和勞務報酬收入;財產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等。?

自發信息交換是指締約國壹方主管當局自願提供其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獲得的、認為有助於締約國另壹方主管當局實施稅收協定及所涉及稅種的信息的行為。包括公司或個人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轉移財產或提供財產用途等涉稅信息和資料。?

並行稅務檢查是指締約國主管機關根據並行檢查協議,在各自有效稅收管轄範圍內,對具有相同或相關利益的納稅人的涉稅事項進行獨立檢查,並交換或交換檢查中獲得的稅收信息的行為。?

授權代表訪問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根據授權代表訪問協議,經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同意,對對方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地區進行實地訪問,以獲取和核實稅收信息的行為。

全行業信息交換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機關對某壹行業的經營方式、資本運作方式、價格確定方式、偷稅方法等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相互交換相關稅收信息的行為。?除非締約雙方另有規定,信息交流的範圍壹般是:

(壹)國別範圍應限於與中國正式簽訂包含信息交換條款的稅收協定並生效的國家;?

(二)稅種範圍應限於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種,主要是具有收入(和財產)性質的稅種;?

(3)人員的範圍應限於稅收協定締約國壹方或雙方的居民;

(四)地理範圍應限於締約國雙方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地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總局可以拒絕締約國主管機關的信息請求:

(1)信息請求與稅收目的無關;?

(2)信息要求缺乏針對性;?

(3)信息請求未經締約國主管當局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四)請求提供的稅收信息超出稅收協定規定的人員、稅種和地區範圍;?

(五)締約國壹方要求提供執行其國內法有關規定的信息,但該國內法的規定與稅收協定相沖突;?

(六)提供信息可能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的;?

(七)提供可能導致商業秘密泄露的信息;?

(八)提供可能導致中國公民或者居民受到歧視性待遇的信息;?

(9)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正常行政程序無法獲得所請求的信息;?

(10)所要求的信息可以通過締約國的正常行政程序和努力獲得;?

(十壹)總局認定的違反稅收協定信息交換條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省級以下稅務機關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絕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信息,國家稅務總局也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絕向締約國提供信息:

(壹)該信息請求與中國稅收利益無關;?

(2)締約雙方交換的信息在數量和質量上不對等;?

(3)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4)銀行對存款人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5)稅務信息由代理、中介或其他第三方掌握;

(六)總局認定的其他類似情形。?省級以下稅務機關需要相關締約國主管機關協助提供稅收協定實施和所涉稅種國內法的稅收信息時,可提出專項信息交換請求,並逐級上報總局:

(壹)需要取得或核實交易對方或其外國分支機構保存的賬簿憑證,且交易對方或其外國分支機構在該締約國另壹方;

(二)需要取得或者核實納稅人在與境外公司進行交易或者從境外取得收入過程中使用的銀行賬號、金額和資金交易記錄,且該金融機構在該締約國另壹方;?

(3)需要獲取或核實交易另壹方的納稅申報信息,該信息在另壹締約國;?

(4)需要了解納稅人或者與納稅人的交易、收入有關的對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個人或者公司的實際地址和居民身份、公司註冊地、公司的控股情況等。,並且這些材料在另壹締約國;

(五)需要核實納稅人提供的涉稅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需要核實納稅人與境外關聯企業之間的關系,獲取納稅人境外關聯企業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章程、財務報表、申報表、會計師審計報告、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等;?

(七)需要了解納稅人從境外取得或者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性所得、津貼、獎金、傭金和其他所得的性質和數額;?

(八)需要核實納稅人與境外公司之間交易價格和金額的真實性;

(九)需要核實納稅人申報的收入或者費用的真實性;?

(10)需要證明納稅人境外納稅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壹)為稅務機關調查或收集涉稅案件所必需的、可能存在於締約國另壹方的其他信息。?

特殊信息交換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上英文信函;同時,壹並提交電子文檔。?總局收到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向締約國主管機關提出的提供專項信息交換的請求後,應當認真審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總局不予批準特殊信息交換請求或責成其重新辦理。?

(壹)有本條例第九條所列情形之壹的;?

(2)所提供的信息無法使締約國主管當局有效啟動信息收集和調查程序;?

(三)英文字母不準確、不規範;?

(四)審計署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從締約國主管當局獲得的稅收信息可作為稅收執法的依據,並可在訴訟中提出。?

盡管有前款規定,如果締約國主管當局明確要求我國稅務當局在訴訟中出示其提供的稅收信息時事先征得其同意,主管稅務當局應逐級上報,總局應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處理。我國國內法對締約國主管機關作為證據提供的稅收信息的格式或其他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逐級上報,總局將與締約國主管機關協商處理。?

如締約國國內法對中國提供的稅收資料作為證據的格式或其他方面有特殊要求,總局應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並協調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涉嫌犯罪的稅務案件依法移送司法部門後,司法部門需要將締約國提供的稅務信息作為最終證據使用,且締約國主管機關明確要求事先同意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司法部門並逐級上報總局,總局與締約國主管機關協商確定該稅務信息的使用範圍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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