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促進我國新聞出版業的發展,鼓勵和支持優秀公益性出版物的出版,保障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資助項目”)的科學管理和規範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設立國家出版基金,鼓勵和支持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的出版。
第三條國家出版基金的主要來源是中央財政撥款,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四條國家出版基金資助堅持黨的出版方針政策,在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和文明進步,涉及古今中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學科和各種媒體形式的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
第五條基金項目的確定遵循“自願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審、擇優立項”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相當於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行政職務,具有較高的學術(專業)水平,在學科(行業)中具有壹定的威望和影響力,能夠認真、客觀、公正、誠實地履行評審職責。
第七條資助項目的出版物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字樣。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新聞出版總署和財政部組成“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負責審定國家出版基金的管理規章制度、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決定國家出版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基金委下設國家出版基金規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起草基金項目申請指南,建設、使用和管理出版基金專家庫,組織基金項目的評估、檢查和績效考核,受理基金項目的投訴和舉報,管理國家出版基金的資金,監督基金項目的實施和基金的使用,完成基金委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和上報所轄出版機構申報的資助項目,監督檢查資助項目質量,並承擔基金辦委托的其他任務。中共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事業單位,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以下簡稱“中央主管部門”)。
第十壹條項目承擔者負責資助項目的具體實施,並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助經費。基金資助項目承擔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對基金資助項目的管理和基金資助資金的使用負直接責任。
第三章範圍和分類
第十二條國家出版基金主要用於補貼無法通過市場資源全額資助的優秀公益性出版物的直接成本。
主要資助範圍包括:
1.具有相當規模的出版項目,代表現階段思想政治、文學藝術、科學文化的最高研究水平。
2.填補某壹學科空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有積極推動作用的出版項目。
3 .為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及時反映國內外科學文化新成果做出重大貢獻,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學藝術價值的出版項目。
4.具有較高歷史價值和學術成就的出版項目。
5.對維護國家穩定和民族團結有特殊意義的出版項目。
6.優秀盲文和少數民族語言出版項目。
7 .優秀“三農”及未成年人閱讀出版項目。
8.對推動中國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的出版項目。
9 .國家委托的重點出版項目。
10.其他優秀公益出版項目。
第十三條凡屬於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和其他財政資金或財政專項資金範圍內的出版項目,均不納入國家出版基金範圍。
第四章聲明和決定
第十四條基金辦於每年6月365438+10月31前發布下壹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指南。出版機構應根據申報指南申報資助項目。
第十五條申請資助項目的條件和要求:
1.基金資助項目的申報機構必須是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正式批準的合法出版機構。
2 .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管理水平和出版業績,並具備完成資助項目的能力和水平。
3.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提交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該項目的出版合同(出版單位擁有該項目的著作權的,可以不提供出版合同,但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和出版樣本(或樣片、樣片、演示盤等)。).暫時不能提供樣本的出版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科學論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4.壹般每個出版機構每年只能申報兩個資助項目(含聯合項目),只能承擔1個資助項目。出版機構有未完成的資助項目(包括聯合項目)時,壹般不允許申報新的資助項目。在其他媒體上發表的書籍或成套出版物申報資助項目。
5.聯合申報資助項目的,應當明確主申報機構和其他申報機構及其各自的主要工作內容和職責。主申報機構應為項目的主要承擔機構,各申報機構必須符合本條第壹款的規定。
6 .資助項目申報機構應當從實際出發,制定科學合理的項目總預算,並結合預期發行收入提出合理的項目資助額度申請。
第十六條地方出版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中央級出版機構以及中央主管部門或中央直屬企業上報本年度資助項目,不得越級上報。
第十七條資助項目經過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後,由基金委批準。具體程序是:
1.壹審。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中央直屬企業(以下簡稱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出版機構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符合條件的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單位自有的著作權說明書)和出版物樣本(或樣片、樣片、示範片)。
2.復習。基金辦對通過初審的申請人資格和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合格者進入評審程序。
3.復習。專家組將對已進入評審程序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資助的項目和資助金額。
(1)初步評估。根據申報項目的專業分類,基金辦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若幹專家,按專業組成初評專家組。初評專家組將對本專業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並按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2)重新評價。復評專家組由初評專家組推薦的專家代表和其他相關專家組成。復評專家組對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擬資助項目並按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3)終評。基金辦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若幹出版專家、財務專家等相關專家組成終評專家組。根據出版行業成本水平、預計發行量等相關規定,並根據擬資助項目排名和當年國家出版基金預算規模,最終評審專家組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4.宣傳。經基金委批準後,每年5月31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擬資助項目及擬資助金額。公示時間為15天。
5.公告。公示期滿後,經基金委批準,將通過媒體公布獲資助項目。
第十八條國家委托出版項目,基金辦可按政府采購規定組織招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章撥款和支出
第十九條基金辦在資助項目公布後30日內,與主管單位和項目承擔機構(或聯合申報的主申報機構,下同)簽訂《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逾期未簽訂協議的,視為放棄項目資助。
第二十條《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簽訂後,基金辦應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第壹次撥款通知,並按照財政部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撥款手續。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資助後,應在20日內將回執寄送基金辦和主管單位。
第二十壹條當年批準並完成的資助項目,首次撥付資助總額的90%,其余部分在娛樂項目驗收合格後撥付。對跨年度完成的資助項目,預留資助總額的10%,初始資助不得高於資助總額的40%。剩余資金通過年檢後,根據年檢完成情況和下壹年度工作計劃核定年度資助額度,並於每年4月30日前下達資助通知和辦理資助手續。項目驗收合格後,撥付預留資金。
第二十二條經費應當專項用於資助編輯、稿酬、版權費、校對、印刷復制、購買原輔材料和資料等直接成本和費用。
第六章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協議組織項目實施,並根據國家財務法規和本辦法制定單位資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確保資助資金使用效益。單位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送基金辦備案。
第二十四條資助經費的核算必須納入單位會計制度,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完整保留與資助項目有關的會計資料。出版基金全額資助項目後,項目資金余額應返還給基金辦。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項目承擔機構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基金委批準。在資助項目變更審批期間,基金辦暫停撥款。
1.變更項目承擔單位。
2.更改已批準的資助項目的名稱。
3.改變資助項目的發表形式。
4.受資助項目的內容有重大變化。
5.受資助項目延遲完成。
6.資助項目的終止。
7.其他需要批準的重大變更。
除上述需審批的事項外,其他變更需報基金委備案。
第二十六條跨年度資助項目實行年檢制度。主管單位負責資助項目的年檢。
1.基金資助項目的承擔機構應根據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和下壹年度實施計劃,填寫《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度檢查表》,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主管單位審核。
2.主管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對資助項目的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審,並提交評審意見(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解決辦法等))所轄出版機構(或本部門、本系統)承擔的資助項目連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度清單》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基金辦。
第二十七條資助項目實行驗收制度。竣工驗收工作由基金辦或基金辦委托的主管單位組織。收尾項目驗收的工作程序是:
1.基金資助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機構應向主管部門提交《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完成申請書》和基金資助項目成果3份,進行項目完成驗收。
2.主管單位應在收到項目驗收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辦提交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驗收申請書壹式兩份、項目成果壹式兩份、項目驗收函壹份。
3.基金辦在收到主管機關的受理函後10個工作日內,將受理組織形式(委托主管機關受理或直接組織受理)告知主管機關。
4.基金辦或主管單位應組成驗收專家組,根據本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對資助項目成果進行檢查、評估和驗收,並出具專家組驗收報告。
5.主管單位應在組織驗收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辦提交專家組驗收報告、不合格項目專題報告等相關材料。
6.合格項目經基金辦審核並報基金委批準後,基金辦將發出結題通知。
不合格項目由基金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處罰規則
第二十八條基金辦每年將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並對部分資助項目進行期中或期末審計,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檢查和審計結論作為資金更新和新資助項目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項目承擔者違反本辦法及國家出版基金其他相關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人責任的建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基金委批準後收回已分配的資金,取消項目承擔機構5年內申請新資助項目的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違反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
2 .資助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3.存在嚴重欺詐。
4.與批準的資助項目嚴重不符。
5.重復擴展仍然無法完成。
6.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
7.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存在行賄行為。
8.該工程不合格,不能驗收。
9.其他違法和嚴重違規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管理。
第三十壹條國家出版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另行發布)執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績效評價按照《績效評價預算支出管理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另行發布)相關規定執行。 以及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按照《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評審管理辦法》(另行發布)執行。 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的管理按照《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另行發布)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和財政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國家出版基金(以下簡稱“出版基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和出版基金管理的特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設立出版基金,鼓勵和支持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的出版。出版基金的主要來源是中央財政撥款,並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第三條國家出版基金計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是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辦公室,具體負責出版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1)貫徹執行國家財政金融規章制度;制定基金辦公室的財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基金的財務活動。(二)負責編制和公布基金年度預算和決算,如實反映財務收支情況。根據財政部批準的預算,負責預算的執行和管理。(三)負責組織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提出擬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報基金委批準。依法檢查監督出版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評價項目資金的績效。(四)負責基金的資產管理,確保全部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五)年度終了,向財政部報送資金使用情況。第四條出版經費的財務管理應當接受國家財政、審計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基金辦每年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要求編制並公布基金預算,報財政部審批。第六條編制出版基金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第七條出版基金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由國家分配收入和其他收入組成,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情況計算編制;支出預算由項目資助支出和組織管理支出組成,根據資助項目和組織管理需要編制。第八條項目資金預算根據本年度資金規模和下壹年度項目資金需求確定。第九條組織管理預算壹般根據出版基金資助項目數量和監督管理需要核定,不得超過出版基金年度預算的3%。
第三章收支管理
第十條出版基金收入包括: (壹)財政撥款收入,即從財政部取得的預算資金。(二)捐贈收入,即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取得的收入。(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依法取得的收入。第十壹條出版基金收入管理要求: (壹)依法取得各種收入。(二)收入要及時入賬,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禁坐支收入。(三)按照財政部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將財政撥款收入納入零余額賬戶管理;依法取得的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按規定納入其他專戶管理。
(四)其他收入原則上全部用於項目資助,有條件限制的捐贈收入按捐贈協議執行。第十二條出版基金支出包括: (壹)項目經費支出,指支付給項目承擔者資助編輯、稿酬、版權費、校對、排版、復制、購買原輔材料和資料的直接成本和費用。(二)組織管理支出是基金辦為開展出版基金管理而發生的支出。支出範圍如下:1。行政管理費是指與出版基金項目管理相關的日常行政工作支出。主要包括辦公費、會議費、差旅費、宣傳費、長期聘用人員工資和社保費用等相關費用。2 .專家評審費指出版經費資助項目評審過程中支付給資深專家的費用。項目評審壹般以會議形式組織,專家評審費按800元-1000元人日的標準執行。持續時間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評審費按400元-500元人日的標準執行。專家評審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出版基金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3.勞務費是指基金辦日常工作中臨時員工的費用。臨時用工單位人員按800元-1000元人月標準執行,社會人員臨時用工按1000元-2500元人月核定。4.專項審計費是指對資助項目進行期中和期末審計的專項支出。5.項目管理費是指基金辦受相關部門委托開展基金項目立項、年檢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的支出。6.信息管理系統開發維護費是指用於出版基金管理應用系統及網站開發、運行和維護的支出。7.與基金管理相關的其他費用。第十三條出版基金支出管理標準應嚴格執行國家統壹規定。國家沒有統壹規定的,由基金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支出標準,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余額和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結余是指基金年度收入和年度支出的結余,包括項目經費結余和組織管理經費結余。第十五條基金辦項目經費和組織管理經費的結余,按照財政部關於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專項捐贈應當單獨核算,結余部分繼續用於資助下壹年度的出版項目。第十七條購買出版基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由基金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管理,保證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推薦、遴選,具有參與國家出版基金評審資格的專門人才。評審專家分為學術專家、出版專家和財務專家。
第三條國家出版基金計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建立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庫。基金辦負責專家庫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評標專家按照“公開推薦、擇優錄取”的原則進行管理。專家所在出版單位有評審項目的,原則上不聘請其擔任評委。
第五條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思想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必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於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行政職務,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較高的學術(專業)水平,在學科(行業)中具有較高的威望和影響力。
(三)熟悉我國出版行業及其專業領域的法律法規,熟悉出版工作的基本規律,熟悉本專業或行業的國內外形勢和發展趨勢。
(四)保證參加評價工作的時間,並按要求承擔和完成評價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違法違紀記錄,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評審專家參與評審工作,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基金管理及相關信息。
(二)對評審所涉及的事項獨立發表意見並行使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三)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評標專家參與評標工作,承擔以下義務:
(壹)科學、求實、認真履行職責,在規定時間內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價意見,並對評價結論負責。
(二)發現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被評估項目申報單位工作。
2.我、我的配偶或直系家庭成員參與評估項目的創建、規劃和編輯。
3.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價的情形。
(三)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向外界透露與評審有關的情況。
(四)發現被評估項目申報單位有不當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評標專家庫專家總數不少於350人(學術專家不少於200人,出版專家不少於100人,金融專家不少於50%),其中知名中青年專家比例不少於50%,外國專家占有壹定比例。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不作為專家參與評審,但可以作為聯絡員參與整個評選過程,掌握情況。
第九條評標專家的推薦和遴選。
(壹)基金辦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及時公布評審專家需求信息、推薦遴選條件和時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中國出版集團、中央直屬有關企業(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本系統專家的組織推薦工作。
(二)推薦包括專家推薦和工作單位推薦兩種方式。自薦專家有工作單位的,應當征得工作單位的同意。由專家工作單位推薦的,應爭取專家本人的同意。
(三)自薦和推薦專家應填寫《入選國家出版基金專家庫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並提交其學歷、學位、職稱、職務、學術成果、工作業績、榮譽表彰等證書、證明和證明材料(以下簡稱申報材料)。學術專家根據自己的專業領域和《中國圖書館分類法》在審批表中選擇填寫相應的專業。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意見並簽字。
(四)將自薦和推薦專家的《審批表》及申報材料送主管部門。
(五)主管部門對審批表填寫的內容及相關證書、證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根據評審專家推薦、遴選的條件對專家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簽字,將批準後的審批表及申請材料報送基金辦。
(六)基金辦對主管部門提交的審批表和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擬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建議名單,報基金委審批後,將符合條件的評審專家納入專家庫。
第十條每次評審會議開始前5日內,基金辦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參加本次評審。根據評價工作的需要,基金辦可邀請部分專家參與評價工作。
第十壹條入選評審專家確認不能參加本次評審的,基金辦將按規定繼續遴選,直至滿足評審工作需要。抽取結束後,基金辦將向確認參加評審會的專家發出邀請函。
第十二條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分別對倉儲專家和特邀專家進行信用記錄和信用評估。對信譽好的專家予以鼓勵,經核實後按規定程序通知或建議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不得使用,並清理出專家庫。
第十三條加強對基金辦工作人員和參加評審會議人員的管理。如發現泄露評審秘密、為他人“公關”、為專家說情等問題,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註:本文件摘自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關於印發:三個文件的通知》等。(新辦字[2065 438+00]9號),2010 65438年10月20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