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產品包括:
(壹)來自當地的種植和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當地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加工的產品。經審批後以地名命名的產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地方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地方質檢機構)根據職能開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審批。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使用必須依照本規定進行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者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產品示例:
白酒:瀘州老窖、五糧液等。茶葉:碧螺春、毛尖茶、杭白菊。保健食品:東阿阿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