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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新能源充電樁的政策

法律分析:減免新能源車船購置稅、開放電動乘用車準入、取消對新能源汽車的限行限購,最近,接二連三的利好政策正在不斷地“砸”向新能源充電基礎設施領域。2014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2014年11月,財政部出臺《關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議獎勵的通知》,2015年3月,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應用初具規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領域的總量達到30萬輛;新能源汽車配套服務設施基本完備,新能源汽車運營效率和安全水平明顯提升。

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電池生產、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關於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的通知》(中機函〔2018〕73號)要求,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對本企業生產的動力蓄電池或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標識。

第七條 汽車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綜合利用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臺申請賬號(申請材料見附表1、2)。各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臺上傳溯源信息(見附表3)。汽車生產企業應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見附表4),並在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在配發國產新能源汽車出廠合格證後15個工作日內,進口商應在進口新能源汽車通關並完成檢驗檢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九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銷售商應在車輛銷售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記錄信息,並告知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發生變更時更新記錄信息的要求與程序。汽車生產企業應在車輛銷售上牌和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更新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維修商、電池租賃企業等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溯源信息。

第十壹條 回收服務網點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移交後,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入庫、移交出庫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二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維修商、租賃商等,應按照第七條規定,通過溯源管理平臺提交申請,並按照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限,向溯源管理平臺規範上傳信息。

第十三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接收報廢新能源汽車,並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拆卸並移交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四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梯次利用電池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在其回收入庫及移交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五條 再生利用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接收入庫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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