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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粉塵表準是多少

國家標準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本標準適用於區分工人接觸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勞動保護科學管理的依據。本標準不適於放射性粉塵及引起化學中毒危害性粉塵。

1 基本定義

1.1 生產性粉塵

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能較長時間浮遊在空氣中的固體微粒。

1.2 接觸生產性粉塵的作業

工人在有生產性粉塵的工作地點,從事生產運動的作業。

1.3 工作地點

工人為觀察、操作和管理生產過程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方。

1.4 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

生產性粉塵中含有結晶型遊離二氧化矽的質量百分比。

1.5 接塵時間

在壹個工作日內實際接塵作業時間。

1.6 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

系指工人在壹個工作日的接塵時間內吸入含有生產性粉塵的空氣總體積。

1.7 生產性粉塵最高容許濃度

系指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表4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值。

1.8 生產性粉塵濃度超標倍數

在工作地點測定空氣中粉塵濃度超過該種生產性粉塵的最高容許濃度的倍數。每個采樣點的樣品數不得少於五份,取其超標倍數的算術均值表示。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1部

2 接觸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2.1 接觸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為五級:

0級 Ⅲ級危害

Ⅰ級危害 Ⅵ級危害

Ⅱ級危害

2.2 本標準將石棉塵屬於具有人體致癌性粉塵,列入本標準中遊離二氧化矽70%類。

2.3 根據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以及生產性粉塵濃度超標倍數三項指標,按下表劃分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表

----------------------------------------------

生產粉塵中遊離二|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 生產性粉塵濃度超標倍數

| |--------------------------

氧 化 矽 含量|氣量(升/日、人)| 0 |-1|-2|-4|-8|-16|-32|-64

---------|---------|--│--|--|--│--|---|---|---

| -4000 | │ | | │ | | |

|---------|--│--|--|--│--|---|---|---

≤10% | -6000 | │ | | │ | | |

|---------|--│-----|-----|-------|---

| >6000 | 0 │ Ⅰ │ Ⅱ | Ⅲ | Ⅳ

---------|---------|--│-----│-----|---|---|---

| -4000 | │ | │ | | | |

|---------|--│--|--│--|--|---|---|---

>10~40% | -6000 | │ | │ | | | |

|---------|--│--|--│--|--|---|---|---

| >6000 | │ | │ | | | |

---------|---------|--│--|--│--|--|---|---|---

| -4000 | │ | | | | | |

|---------|--│--|--|--|--|---|---|---

>40~70% | -6000 | │ | | | | | |

|---------|--│--|--|--|--|---|---|---

| >6000 | │ | | | | | |

---------|---------|--│--|--|--|--|---|---|---

| -4000 | │ | | | | | |

|---------|--│--|--|--|--|---|---|---

>70% | -6000 | │ | | | | | |

|---------|--│--|--|--|--|---|---|---

| >6000 | │ | | | | | |

----------------------------------------------

附 錄 A

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的測定法(補充件)

A.1測定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的采樣方法應采集工人經常工作地點呼吸帶附近的浮遊塵或沈積塵樣品。工廠收集連續三天的粉塵樣品,混勻後進行測定。礦山應選擇在開采中具有代表性的工作地點采樣,同壹種性質的粉塵樣品不少於3份。

A.2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的分析法

A.2.1分析步驟

準確稱取0.1-0.2g生產性粉塵樣品,放入錐形燒瓶中。如為炭素類或有機類粉塵樣品,應在800-900℃下完全灰化後進行分析。如為硫化礦物,應先加數毫克結晶硝酸銨於錐形瓶中,然後加入焦磷酸15ml,迅速加熱到245-250℃,保持15min後冷卻到40-50℃,在冷卻過程中,加50-80℃蒸餾水稀釋到40-50ml。稀釋時,壹面加水,壹面用力攪拌混勻,然後,加水稀至150-200ml。用無灰濾紙過濾,並用0.1N鹽酸洗滌沈渣,再用熱蒸餾水洗至無酸性反應為止。最後,將帶有沈渣的濾紙,放入恒重的瓷坩堝中,在80℃的烘箱中烘幹,低溫炭化後,再放入800-900℃高溫爐中灼燒30min,然後,放入幹燥器中冷卻壹小時,稱至恒重。

A.2.2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的計算法

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的含量按(1)式計算

M2-M1

sio2(F)=———×100..................(1)

G

式中:sio2(F)——遊離二氧化矽含量,%;

M1——坩堝質量,g;

M2——坩堝加沈渣質量,g;

G——生產性粉塵樣品質量,g。

A.2.3.粉塵中含有難溶雜質的處理

A.2.3.1當生產性粉塵樣品中有難以被焦磷酸溶解的雜質時(如碳化矽、綠柱石等),需將焦磷處理後的樣品沈渣放入鉑坩堝中,加入1∶1硫酸數滴,使沈渣濕潤,然後加入40%氫氟酸5-10ml,稍加熱使沈渣中遊離二氧化矽溶解,繼續加熱蒸發至不冒白煙為止。於900℃高溫下燒灼,稱至恒重。

A.2.3.2處理雜質的遊離二氧化矽含量的計算法處理雜質後的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按(2)式計算

M2-M3

sio2(F)=———×100..................(2)

G

式中:M2——坩堝加沈渣質量,g;

M3——經氫氫氟酸處理後坩堝加殘渣質量,g;

sio2—遊離二氧化矽含量,%。

A.3本法為基本方法。如采用X線衍射測定法或紅外光譜測定法等須與本法進行核對。

附 錄 B

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的測定法

(補充件)

B.1工人接塵時間的確定

在生產任務正常情況下,每壹接塵工種選擇不少於2名有代表性的工人,按表B1的格式(略)記錄自上班開始至下班為止,整個工作日從事各種勞動與工中休息的時間,並分別註明接塵情況。每個測定對象應連續記錄3天,取3天的平均值,分別表示該工種的工人在壹個工作日內的總接塵累計時間、各種作業勞動的接塵累計時間及休息的接塵累計時間。

B.2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測定

根據表B1的記錄,將各種接塵勞動時間與接塵休息時間加以歸類(近似的活動歸為壹類),然後,分別采集工人在接塵休息時間和從事各種接塵勞動狀態時的呼出氣,測量該氣體體積,求出接塵休息和各種接塵勞動時的呼氣量值,並換算成標準狀態下幹燥氣體體積值。然後按表B2(略),再換算成每分鐘呼氣量〔標準狀態呼氣量,L/采氣時間,min〕最後將各種接塵勞動時及接塵休息時的每分鐘呼氣量分別乘以相應的各種接塵勞動的累計時間和接塵休息的累計時間,其總和即為壹個工作日內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L/日,人)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中心衛生研究所主編。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程玉海 符紹昌 鄒昌琪

朱惠蘭 王肇滇 薛家耀

附:

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標準編制說明

研制本標準的任務是於1981年由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提出的,其目的在於加強對接觸生產性粉塵作業工人的勞動保護工作,為勞動保護科學管理提供依據。由中國預防醫學中心衛生研究所承擔,與江西工業衛生研究所和江蘇省蘇州市衛生防疫站協作***同完成的。

1.制定本標準的依據

1.1關於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標準,國際上尚未見有報導。國外涉及這壹領域的工作,主要分為二方面:壹是制定生產性粉塵容許濃度標準。迄今,美國公布的有20項,蘇聯的有71項,日本的有34項。我國公布的有9項。其中,各國都重視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以此確定含矽粉塵的容許濃度。如美、日等國采用公式計算確定。蘇聯將其劃分為四級。二是制定管理法規:如日本的“塵肺法”,主要是從醫療保健上劃分為四級管理。將健康接塵工人列為第壹級管理,塵肺患者按病情嚴重程度及肺功能損傷狀況劃分為第二至第四級管理。歐美等國有塵肺者的患職業病賠償規定。綜上所述,僅僅利用單壹的生產性粉塵容許濃度作為判斷其危害程度大小,並不能準確反映我國各種類型廠、礦企業中接塵工人的實際危害程度。

1.2本分級標準與衛生標準有所區別,但有壹定聯系。衛生標準僅為生產場所空氣中生產性粉塵最高容許濃度,工人在這樣的濃度下工作,不會引起致病性損害,在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和工業企業設計時使用。本分級標準是為了加強勞動保護科學管理時使用。鑒於目前我國相當多的廠礦企業,至今尚未能達到生產性粉塵衛生標準,因此,采用幾項主要危害指標,綜合起來進行分級,以便將不同危害程度的生產性粉塵作業,分出輕重緩急,區別對待,采取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和其它政策性措施,使其逐步減輕職業危害,以便最終達到生產性粉塵最高容許濃度。

2.制定過程

2.1本標準的制定系根據以往的工作經驗,積累的現場和實驗室資料以及有關國外參考資料,又利用了1976年全國塵肺普查資料等為依據,進行了現場 調查和實檢室的動物實檢研究,為制定本分級標準提供了大量數據。

據1979年全國塵肺普查統計資料,全國企業接塵作業約有壹千萬余人,主要分布於煤炭系統,冶金系統、機械系統、建材系統及化工系統等。以接觸矽塵作業工人占絕大多數,其次為矽酸鹽類粉塵及金屬性粉塵等,有機性粉塵相對較少。生產方式種類繁多,有的為現代化機械化生產,有的使用原始手工方式生產。各廠礦企業的綜合性防塵設備、維護管理執行情況以及工人的勞動強度等差異懸殊,即使是接觸同壹性質的粉塵,其實際危害程度,往往差異較大。因此,本分級標準應適合於我國國情,既要能正確地表明生產性粉塵危害性質,同時也反映出工人實際接觸塵量的大小,而且此分級標準和測定方法應簡便易行,便於安全技術部門及衛生基層單位掌握和推廣使用。

2.2針對生產性粉塵主要危害因素,我們進行了幾項專題研究工作,即“測定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的采樣方法的研究”、“粉塵作業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的研究”以及“不同種類粉塵對大鼠肺致纖維化作用實驗研究”。此外,還搜集了全國部分省市和有代表性的廠礦企業近三年來生產性粉塵濃度的資料,並進行了統計分析。

2.3通過大量的現場調查和實驗研究結果,我們擬訂出“生產性作業粉塵危害程度分級標準”及其“編制說明”寄往全國64個單位征求意見,其中包括冶金,,煤炭、機械、建材、鐵道、交通、紡織、航空、船舶、兵器、輕工、軍工及部分省市勞動局及衛生部門。收到各單位的復***函30件。總的反映是:制定該危害程度分級標準是十分必要的,對加強接觸生產性粉塵作業工人的勞動保護提供了科學依據。該標準既考慮到正確地表明生產性粉塵危害性質,同時也反映出工人實際接塵量的大小,測定方法簡便易行。此外,對該標準中使用生產性粉塵最高容許濃度指標和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指標,兩者合並壹起使用,在執行中易引起混亂,建議修改業為壹項指標。同時,針對該標準有些條文,提出文字修改意見。

2.4綜合各單位的意見,我們寫出“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標準修改意見匯總處理表”並重新修訂了標準討論稿。於1985年8月7日至9日。在北京由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主持召開“生產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審定會”審定通過。

3.指標選擇的理論依據

本分級標準采用生產性粉塵對人體危害程度的定性和定量二種指標進行全面的綜合分析。欲確定某種生產性粉塵的評級標準,首先應確定其危害程度的定性指標,即生產性分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其次,再評定危害程度的定量指標,即人工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及生產性粉塵濃度超標倍數。

本標準主要是以長期吸入生產性粉塵後可引起肺臟致纖維化作用為主要病變而進行分級的,同時也重視粉塵有無致癌性,至於生產性粉塵溶解度、致敏作用引起的危害,僅作為參考因素,不再另設立其它危害指標,以便於推廣使用。

3.1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

全國接觸粉塵作業的工人中約有90%以上是接觸矽塵的。而且在全部塵肺病人中,約有95%以上是矽肺的病人,可見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的高低對矽肺的發生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按我國實際情況,將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分為四類:即等於或小於10%遊離二氧化矽粉塵;含量大於10%至40%的二氧化矽粉塵;含量大於40%至70%遊離二氧化矽粉塵以及大於70%遊離二氧化矽粉塵。

鑒於嚴重危害機體的是浮遊於空氣中可吸入性粉塵,因此,分析遊離二氧化矽的樣品收集在工人工作地點呼吸帶附近的浮遊塵或沈積塵樣品,而不是取自原料塵或成品塵,因為這兩者之間的測定結果往往有很大的差異。通過對幾個礦山采集的浮遊塵、沈積塵及原料塵樣品進行比較,結果表明,原料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遠比浮塵及沈積塵為高,有明顯差異而沈積塵的含量與浮遊塵接近,見表1。本標準確定以采取浮遊塵樣品或沈積塵樣品進行遊離二氧化矽含量的分析(表2)。工廠應連續收集三天的粉塵樣品,混均後取平行樣品進行分析,以均值表示。礦山地質較為復雜,應與礦山地質技術部門協商選擇工人經常接觸的具有代表性的礦脈進行采樣,不同礦脈的遊離二氧化矽含量差異懸殊。有的相差數倍,因此不能采取壹個礦脈的樣品,而應在幾個主要礦脈中采樣。同粉塵樣品混勻後進行測定,取其均值表示。當生產粉塵有重大變化時,應再次重新取樣進行測定。測定遊離二氧化矽含量的分析法是焦磷酸重量法。如采用X線衍射測定法或紅外光譜測定法等須與焦磷酸重量法進行核對。

3.2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

在接觸同壹種性質的生產性粉塵行業中,由於工人所處的生產條件,勞動強度和接塵作業的持續時間差異懸殊,因而其實際吸入到肺內的粉塵量亦有所不同。單純依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並不能全面反映出工人實際接塵量的大小,考慮到我國生產方式的復雜情況,在進行危害分級標準時,將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作為壹項定量指標。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既表示工人勞動強度的大小,又反映工人實際接塵作業時間。至於進入呼吸道內各種粉塵分散度的分布狀況、粉塵在呼吸道中阻留率以及機體清除功能等,雖是引起塵肺病不可忽視的因素,但這些測定較為復雜,不便於在實際工作中應用。評價勞動強度有大小。國內外壹般采用能量消耗值。但是,這壹指標在實際應用上,不能全面反映勞動生理負荷強度的大小,因此,衛生研究所等單位提出按勞動強度指數大小區分體力勞動強度,能較客觀的反映勞動時機體的生理負荷量,這壹研究結果已被國家標準局采納實施。我們使用的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這壹指標與勞動強度指數區別在於:其壹是工人在壹個工作班內實際接塵作業時間與勞動時間並不完全壹致。如有的工種,在壹個工作班內實際勞動時間率可達60%-70%,但實際接塵時間僅占20%-30%,從生產性粉塵對機體危害程度來講,使用實際接塵作業時間比實際勞動時間更有實際意義;其二是直接采用肺總通氣量這壹指標,可明顯反映吸入含塵空氣量的差異程度,並可減少耗氧量和二氧化碳含量的分析測定,更便於基層單位掌握和推廣使用。

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系表示壹個工作日內實際接塵作業時間與其平均肺通氣乘積之總和,也就是表示接塵作業工人壹個工作班內吸入含塵空氣的總體積。我們對全國115個接塵工種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工人接塵時間平均肺總通氣量為5278升/日.人(男工人為5472升/日.人,女工人為4159升/日.升)。我們將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劃分為3等,即1等為等於或小於4000升/日.人,***有25個工種,占21.7%;2等為等於或小於6000升/日.人,***有56個工種,占48.7%;三等為大於9000升/日.人,***有34個工種,占29.6%。現將我國工礦企業115個工種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列於表3。在實施本標準時,按分級標準附錄B提供的測試方法進行實際測定。

3.3生產性粉塵濃度超標倍數

工作地點粉塵濃度愈高,對機體的危害性也愈大,可作為壹項危害程度的定量指標,鑒於廠礦企業的粉塵濃度的實測值變異範圍很大,不便於表示,因此我們采用生產性粉塵濃度超過國家標準倍數的算數均值表示。按生產性粉塵濃度超標倍數劃分為幾個界線進行評級。具體的測塵方法按衛生主管部門統壹制定的測塵規範執行。各廠礦企業在充分利用現有的通風防塵綜合措施後,將近壹年不同時期測定的粉塵濃度,分別計算出超過該種生產性粉塵的最高容許濃度的倍數,取其超標倍數的算術均值表示。每個采樣點的樣品數不得少於5份。這壹指標是我國目前基層衛生單位進行防塵效果檢查的常規方法,易於執行。根據我們收集81-83年期間的幾個省市的粉塵濃度資料表明:在24751個測塵樣品,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占41.6%,超過國家衛生標準10倍以上者占25.1%,見表4。

本標準所使用的粉塵濃度均指重量濃度。有些粉塵如石綿纖維等,以數量濃度測定更有意義,但因粉塵計數濃度的測定方法,尚未正式公布,待以後予以增補。

3.4致癌性

生產性粉塵的致癌性日益受到重視。本標準主要依據國際腫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我國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科學資料,將致癌物區分為人體致癌物、可疑人體致癌物、動物致癌物及無致癌物。凡具有人體致癌性粉塵,均列入Ⅳ級危害。本標準將石棉塵定為具有人體致癌性粉塵,列入本標準中遊離二氧化矽>70%壹類。其它種生產性粉塵的致癌物待今後衛生主管部門正式公布後,再作增補。

4.評級程序的確定

按上述主要危害因素的三項指標,綜合起來列出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表。該表的縱座標有兩項,即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及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該表的橫座標為生產性粉塵度超標倍數。根據以往工作經驗。我們將這三項指標確為不定同參數,即將生產性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為≤10%的規定其參數為1,而<10%-40%的為2.5,>40%-70%的為5,>70%的為7.5。工人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為-4000升/日.人的規定其參數為1,-6000升/日.人的參數為1.5,>6000升/日.人的參數為2。此外,將生產性粉塵濃度超標倍數值作為該項的參數。這樣將此三項指標各自的參數乘積所得的指數填入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分級表的相應欄內。按指數大小,將生產性粉塵危害程度劃分為五級。凡指數為0者,規定為0級;其指數為≤7.5者規定為1級危害;其指數為7.5-22.5者定為Ⅱ級危害;其指數22.5-90者定為Ⅲ級危害;其指數>90者定為Ⅳ級危害。按上述規定的指數。劃分出分級表中的危害級別。

我們在壹個地區按生產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標準進行了現場驗證。通過對隨機選擇的71個工種的調查結果表明:0級的有1個工種,占1.4%;Ⅰ級危害的有6個工種,占8.5%;Ⅱ級危害的有13個工種,占18.3%,Ⅲ級危害的有29個工種,占40.8%;Ⅳ級危害有22個工種,占30.9%。

5.存在問題

鑒於我國廠礦企業的生產方式種類繁多,工人接塵勞動強度以是防塵措施執行情況差異懸殊,因此,本標準在全國廠礦企業執行過程中,尚需不斷總結經驗,以便定期進行修訂!

發布日期:19860224

執行日期:19860224

——關於貫徹執行《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的通知(勞人護〔19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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