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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加強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地區)企業(以下簡稱外國企業)的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外國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核準,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三條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外國企業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進行登記:

(壹)在陸地和海洋勘探開發石油和其他礦產資源;

(二)房屋和土木工程的施工和裝飾或者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

(四)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

(五)國家允許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第四條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項目經審批機關批準後,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天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第五條外國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證件:

(壹)外國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證明。

在陸地和海洋從事石油和其他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應當提交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準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應當提交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同意書;承包陸上石油項目的,應提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或其授權單位的同意書;外國銀行設立分行的,應當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文件;承包房屋、土木工程施工、裝修或者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的,應當提交建設部頒發的《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格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承包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根據其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業,分別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為生產經營簽訂的合同(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不適用)。

(四)該外國企業所屬國家(地區)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外國企業的資本信用證明。

(六)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委派的中方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和身份證明。

(七)其他相關文件。第六條外國企業登記的主要項目包括:企業名稱、企業類型、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

企業名稱是指外國企業在境外合法開業證明中載明的名稱,應當與簽訂生產經營合同的外國企業名稱壹致。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時,應當認可總行的名稱,標明所在地名稱,並加蓋分行印章。

企業類型是指根據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不同而劃分的類型,其類型有: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承包工程、外資銀行、承包經營等。

企業地址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外國企業在華地址和經營場所不在同壹地點的,應當同時申報。

企業負責人是指由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任命的項目負責人。

資金額是指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全部費用,如承包工程的合同額、外國企業承包或委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在管理期內的累計管理費用、合作開發石油所需的勘探開發生產費用、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等。

經營範圍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活動範圍。

經營期限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期限。第七條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外國企業的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外國企業登記後,發給營業執照。第八條根據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類型,營業執照的有效期按以下時期核定:

(壹)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外國企業營業執照的有效期,按勘查(調查)、開發、生產三個階段核定。

(二)外國銀行設立的分行的營業執照有效期為30年,營業執照每30年換發壹次。

(三)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其營業執照的有效期按合同規定的經營期限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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