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的任務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的任務包括:
1.建立經濟戶口,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
2.檢查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繳付情況,督促企業按照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比例、方式、期限繳付註冊資本,並由註冊會計師驗資,提交驗資報告;
3.監督企業按照登記事項從事經營活動,督促改變登記事項的企業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4.對企業經營行為進行綜合性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遵守國家在商標、廣告、合同等方面的法規和規定;
5.檢查企業證照使用情況,查處證照使用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擅自復印及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行為;
6.對企業年檢報告進行審查、鑒定,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結合年檢檢查、了解企業執行合同有關條款的情況;
8.執行對企業經營活動中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的處罰;
9.結合監督管理工作向企業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10.註重調查研究,掌握企業動態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各級領導反饋信息情況。
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第五條 各區(縣)工商局在接到企業轉送的登記材料及市局核轉的企業名單後,應及時建立企業經濟戶口。第六條 對新開企業實行登記認戶制度:
對登記領照後六個月內的企業,進行登門認戶。其內容是:
1.檢查執照核準的登記事項與實際情況是否壹致;
2.檢查合營各方是否按合同規定繳付註冊資本。對已入繳的,查驗驗資報告;對未入繳或未繳齊的,查明情況,進行催繳;建立企業入資臺帳,掌握入資動態情況;
3.檢查企業證照使用情況;
4.確定企業的聯絡員,並向企業宣傳有關工商管理的規定。第七條 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
1.檢查企業住所有無變化;董事長、總經理等企業主要負責人有無變化;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凡發現登記事項已變化的,進行提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檢查企業在京設立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的情況。
3.檢查企業商標使用及合同履行情況。
4.檢查企業是否開業,對尚未開業的,摸清情況;對已開業的,了解、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第八條 各區(縣)局按照市局制定的年檢規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年度檢驗。年檢是對企業實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續,在對企業實施年檢中,發現的問題,應於年內解決。同時,對年檢匯總統計數據進行綜合分析。第九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處理的原則意見:
1.對企業壹般違反登記事項的違章行為,應予以提示,並簽發《限期改正通知書》,督促企業及時改正。
2.對企業經營活動中的嚴重違法行為,就依照《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3.對監督檢查中遇到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應及時請示市局。
4.對企業投資雙方或單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因其它原因無法開展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查明原因,並與有關部門協調,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市局。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違法案件查處的權限:
1.區(縣)工商局有權對發生在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提出處理請示報告,並按復審規定,經法制機構復審後,上報市局審批。
2.市工商局依據國家工商局的有關規定,對有違法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作出沒收非法所得20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2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處罰。處罰決定做出後,報國家工商局備案。
3.市工商局在接到區(縣)局有關處理的請示報告後15天內,應予以答復;超出市工商局處罰權限的,由市局報國家工商局核批。
4.對重大疑難案件,區(縣)工商局應及時報告市局,市局認為有必要的,由市局直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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