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財政、科技、稅務、外經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工商、環境保護、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統計、中小企業、金融、教育、服務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省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科技、中小企業等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政策,制定和完善裝備制造業總體規劃和相關措施,重點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端裝備制造業,推進國家先進裝備制造基地建設。?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裝備制造業發展總體規劃和布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專項規劃,明確裝備制造業發展思路和目標,確定發展重點和支持方向,制定相應的支持措施,協調解決裝備制造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在以下符合高端裝備制造業發展要求、符合國民經濟重點行業轉型升級和新興產業高端發展、具備壹定技術和產業基礎的重點領域,支持裝備制造業發展:?
(壹)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重大成套設備;?
(二)節能、環保和資源開發利用設備;?
(3)新能源汽車等先進交通裝備;?
(四)高檔數控機床等智能制造裝備;?
(五)滿足新興產業發展的關鍵基礎設施、精密儀器和智能控制系統及專用設備。?第七條培育和發展具有自主創新能力、自主品牌和較強競爭力的龍頭企業和大型企業集團。?
支持在重大技術裝備制造領域發揮關鍵作用的重點裝備制造企業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重組。?
支持裝備制造企業之間、關聯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科研院所之間的聯合資本重組。?
支持社會資本以並購、參股等形式參與國有裝備制造企業資本重組,整合現有資源。?第八條支持裝備制造企業加強與國際知名制造企業的資本和技術合作。支持具有先進技術和品牌優勢的境外制造企業並購,實現本省制造業優勢與國外先進R&D優勢的互補,提高國際競爭力。?
裝備制造企業和工程建設單位不得重復引進和盲目進口國外技術和設備。確需引進重大技術裝備和相關技術的,承擔技術轉讓的單位應當具備消化吸收創新能力和產業化的基本條件。?
外經貿、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外資並購裝備制造企業管理辦法,加強對外資並購的監督管理。?第九條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科技、中小企業等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引導和促進裝備制造企業加快產業集聚,發展產業集群:
(壹)圍繞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重點產品,制定並組織實施裝備制造業集群發展規劃,編制產業集聚發展產品指導目錄;?
(2)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為重點,加大公共要素投入促進產業聯動,加快工業園區建設,引導分散的中小裝備制造企業向工業園區集聚;?
(三)引導產業集群內企業合理分工,完善配套產業鏈建設,增強企業間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協作,形成長期穩定的上下遊配套產業鏈利益協調機制;?
(四)依托優勢產業集群,培育壹批創新能力強、創業環境好、特色突出、集聚發展的高端裝備制造業示範基地。?第十條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中小企業等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
(壹)重點安排壹批重大技術裝備自主項目,給予政策支持,推進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促進產業發展;?
(二)支持裝備制造企業通過自主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提高重大成套裝備研發、設計、制造和服務能力;?
(三)支持裝備制造企業整合科研力量,組織重大技術裝備和關鍵配套產品的研發;支持裝備制造企業之間、裝備制造企業與科研院所之間的聯盟,加強關鍵零部件研發,促進產業鏈升級;?
(四)支持有條件的裝備制造企業開展國際合作,引進國外先進設計和制造技術,或者采取與國外企業聯合設計、聯合制造的方式,開發生產國內目前不能研制生產但建設項目急需的重大技術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