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有效的法律文件作為實施的依據。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個人申請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申請法人時應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代為申請執行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5.申請執行不需要預交申請執行費,但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收取的執行費,在人民法院已執行到位的第壹筆執行費中扣除。
支付標準:執行金額或價格在654.38+0萬元以下的,每項支付50元;壹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按照執行金額或者價款的千分之五繳納;超過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款的千分之壹加2000元繳納。
6.還需要向仲裁員出具有效證明,證明仲裁裁決已經生效或者證明雙方收到裁決書的時間以及雙方的回執復印件。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