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二章_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_國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支持、促進農村壹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十三條_國家采取措施優化農業生產力布局,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產業,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推動農業對外開放,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國家實行重要農產品保障戰略,分品種明確保障目標,構建科學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體系。
第十四條_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並保護高標準農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五條_國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實施農作物和畜禽等良種培育、育種關鍵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建立並實施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_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培育創新主體,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的創新機制,強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企業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平臺,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建設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國家健全農業科研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成果產權保護制度,保障對農業科技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第十七條_國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促進建立有利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創新推廣方式,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條_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生產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促進機械化生產與農田建設相適應、服務模式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相適應。
國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加強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
第十九條_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農村資源和生態優勢,支持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的發展;引導新型經營主體通過特色化、專業化經營,合理配置生產要素,促進鄉村產業深度融合;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農村創業園、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重點村鎮等的建設;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市場建設,加強農產品流通骨幹網絡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鼓勵企業獲得國際通行的農產品認證,增強鄉村產業競爭力。
發展鄉村產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條_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指導服務,支持農民、返鄉入鄉人員在鄉村創業創新,促進鄉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
第二十壹條_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為本集體成員提供生產生活服務,保障成員從集體經營收入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條_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林、牧、漁)場規劃建設,推進國有農(林、牧、漁)場現代農業發展,鼓勵國有農(林、牧、漁)場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三條_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鼓勵供銷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完善市場運作機制,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發揮其為農服務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育農業科技人才、經營管理人才、法律服務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加強鄉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培育鄉村文化骨幹力量。”
第四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員會建立公***法律服務工作室,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人民調解工作,健全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