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孵化器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明確的發展方向、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該機構實際註冊運營滿3年,並至少連續2年提交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壹次性孵化場地面積不小於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孵化資金規模不低於5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比例不低於10%,資金使用情況不少於3例;
4.孵化器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專業的孵化器服務人員(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專職孵化器工作人員。或受過創業服務培訓)占機構總數的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受聘於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並能
5.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0%;
6.平均每千平方米在孵企業不少於50家,在孵企業不少於3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20家以上。
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地省級科技廳(委、局)提出申請;
2、省科技廳(委、局)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布。無異議公示後由組織向科技部書面推薦;
3.科技部負責對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結果進行公示。符合條件的機構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確認為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
綜上所述,科技企業孵化器(包括眾創空間等。,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創業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設施和專業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是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法律依據:
《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第五條
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廳(委、局)負責對全國和本地區的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