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國家勞動工資計劃的要求,合理確定國家建材局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人數、幹部人數和工資總額,合理控制增長幅度。
(二)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合理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關系。
(三)根據精簡機構、節約人力、提高效率的原則,調整勞動力分布和結構,合理安排就業人員,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第二章計劃的編制第五條編制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必須結合各單位的人員編制和經濟效益,力求在科學預測和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第六條本規劃的編制程序如下:
(壹)國家建材局各直屬單位要根據國家提出的規劃指導方針和政策,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科學預測和分析,按照國家建材局下達的表格和指標要求,向國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提交下壹年度計劃,並附書面報告和詳細說明。
(二)國家建材局對各單位上報的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和認真研究匯總,於每年9月底前報送國家計委、勞動部和人事部。第七條計劃包括以下主要指標:
(a)基期結束時的實際抵達人數;
(二)年末計劃到達人數;
(三)年內退休的計劃外職工人數。第八條計劃期末就業生成計劃數包括本期國家分配的新增大中專畢業生;社會招聘人員;轉移人員;其他人員。第九條計劃期末工資總額包括以下項目:
(1)增加職工增資;
(二)分級增資的數額;
(三)工齡、教齡和護齡津貼的自然增長數;
(四)國家統壹安排的新增工資和津貼;
(五)上年度增資項目(指國家引進的增資和補助項目);
(六)獎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免稅獎金基數);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第三章計劃管理第十條國家規定增加的人員和工資,納入計劃管理。未經國家建材局批準,不得超計劃增加人員或資金。第十壹條國家建材局根據各單位人員編制情況,確定每年增加人數的定額。超編單位應逐步減少人員,確需增加人員的,應說明理由,並向國家建材局提出書面申請。缺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和經濟效益逐步編制。各單位要充分挖掘現有職工隊伍的潛力,加強單位內部職工的配備和管理,嚴格按計劃控制。第十二條國家建材局所屬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和城鎮退役士兵時,其勞動指標由地方分配,並報國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備案。第十三條加強臨時工計劃管理。臨時工計劃應在國家建材局下達的年度計劃內。要認真清理計劃外用工,各單位要完成年度計劃外用工清理任務。臨時工的使用按《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41號,1989)執行。第十四條國家建材局下屬單位的減員指標由國家建材局收回,綜合平衡,統壹控制和使用。減員指標主要用於接收必須招收的高校畢業生和合同工。第十五條國家建材局各單位在執行計劃過程中,如發現計劃與實際情況不符,應於當年9月底前向國家建材局提交調整計劃的報告。未經國家建材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自行修改計劃。第十六條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劃是強制性的。勞動工資計劃期是指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勞動計劃指標不得跨年度使用。第十七條計劃、方案和方案屬於國家秘密,必須由專人按保密制度嚴格管理。第十八條國家建材局所屬單位應按照計劃指標,檢查監督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每年第壹季度,全面檢查上壹年度勞動計劃的執行情況,並報國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