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負責文電、秘書、會議、機要、文件檔案、財務、政務公開、安全保密,辦理省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的議案和建議,承辦機關工作的監督落實。
(2)政策法規司(新聞宣傳處)。
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開展本系統的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政策法規匯編工作;組織本系統綜合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新聞發布、政策宣傳、輿論監督和指導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3)計劃財務部。
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查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編制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規劃和項目管理規劃;承擔信息化項目和統計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本辦公室專項資金的管理;承擔部屬單位和甘肅行政學院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全省勞動保障目標考核;承擔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資金管理。
(4)就業促進辦公室。
擬訂全省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全省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跨區域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範服務管理;參與制定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定全省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擬定甘肅省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牽頭制定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
(5)人力資源市場劃分。
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省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審批全省人才交流會。指導市州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六)轉業軍官安置辦公室(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定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承擔省直機關和中央駐甘有關單位的安置培訓工作,配合協調軍隊轉業幹部家屬安置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落實和完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和服務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7)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
擬定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規劃;擬定全省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省企業和社會技能人才職業資格等級鑒定和考核辦法;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制定本省專業技術人才的開發、管理、使用和引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負責國家級和省級各類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我國自費留學生的就業指導和推薦工作;負責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九)職稱管理辦公室(省職稱改革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制度、資格考試制度和執業資格制度;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負責全省各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和高級工程師評審工作;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審工作。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全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制定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考核和獎懲制度;制定省內機構人員調配政策,承擔國家特殊需求人員的調配;負責省直事業單位和蘭州直屬事業單位從外地調配人員;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考核、獎懲工作。
(十壹)農民工工作辦公室。
制定全省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加強對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協調和指導;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12)勞動關系部。
擬訂全省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全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落實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指導全省勞動標準的制定;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承辦國企職工流動備案。
(13)工資和福利部。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綜合管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負責管理和改善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生活福利和津貼補貼;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綜合計劃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負責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職員的技術等級考核和評定。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生活待遇並組織實施。
(14)養老保險辦公室。
統籌制定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負責全省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指導和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15)失業保險部。
制定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的確定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關於失業人員疾病治療、出生和死亡的政策;建立和完善失業控制、失業監測、失業預警和應急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並監督實施經濟體制改革中有關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醫療保險部。
擬定全省醫療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省級醫療和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人員醫療費用統籌政策的調整和監督檢查;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醫療生育保險服務管理、支付範圍和結算辦法;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
(十七)工傷保險部門。
制定全省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規劃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工傷保險定點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質標準;組織工傷預防、賠償和康復工作;承擔甘肅及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制定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工傷殘和死亡的政策和支付標準。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部門。
擬訂農村社會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村幹部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整頓和規範農村各項社會保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
制定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和運營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制定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查處重大案件;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處)。
制定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按照管轄權限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和社會治安的規章制度和政策,負責受理人民群眾有關勞動人事的投訴。
(21)勞動監察室。
制定全省勞動監察計劃和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對中央在甘和省屬國有企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和依法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全省勞動安全監察員的培訓和管理;指導各級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
(22)人事部。
負責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工資福利、考核獎懲、選拔任用、出國政審等工作;承擔甘肅行政學院處級幹部考察任用、人事調配和高級職稱申報工作;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計劃;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指導所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十三)留學回國人員和博士後辦公室。
制定本省留學人員和博士後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負責本省留學回國人員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省內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和科研資助。負責全省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管理;負責國(境)外專業技術高層次人才的引進、招聘和管理工作。
外國專家辦公室。
負責來甘肅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外國專家和海外人員在甘肅工作的認證和許可;負責二級以下企事業單位聘請國外專家的資格審批;承擔政府對外國專家的獎勵;負責全省翻譯系列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工作。承辦相關的國際、港澳臺交流與合作。負責機關的外事接待工作。
(二十五)人才引進項目管理辦公室。
擬訂引進國外人才和智力的計劃和政策;編制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預算,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省內外國專家的引進和國外智力成果的示範推廣;負責編制年度人才引進計劃;承擔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省重點項目聘請外國專家和引智成果推廣的組織實施、評估和推廣。負責出國培訓的管理和年度培訓計劃的編制。
機關黨委負責本部門、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另行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