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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關於印發《出口紡織品標識查驗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防止紡織品非法轉口,維護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譽和經濟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商檢局關於禁止紡織品非法轉口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公布需經商檢機構進行查驗的出口紡織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我國生產包括來料加工的出口紡織品,如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均不得在標簽、掛牌和包裝上標示他國或地區的產地。第三條 凡從事《目錄》內出口紡織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均須按《進出口商品報驗的規定》所規定的時限,逐批向商檢機構報驗。

(壹)報驗時申請人須填寫出口商品報驗申請單,提供出口合同等必要的單證,同時提供有關商品的全套標簽、掛牌等實物和包裝嘜頭內容。

(二)在制成品上標示他國(或地區)制造產地標識的,出口企業必須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1、半成品的進口報關單;

2、國外有關當局出具的半成品有效原產地證明;

3、詳細的國內外加工工序和加工合同等文件;

4、從中國直銷美國的,出口企業除提供上述證明文件外,還需提供美國海關的確認書。第四條 商檢機構接到出口企業的報驗後,應按時組織查驗。

(壹)商檢機構以同壹出口合同、信用證和同壹品種的壹次發運量為壹查驗批。

(二)應抽箱數=總箱數(平方根)×0.6(取整數)

查驗時,在總箱數內隨機抽取應抽箱數。每箱隨機抽取二件以上,所抽樣品應包括所有貨款號。

(三)查驗的內容包括全套標簽、掛牌和包裝嘜頭內容。

(四)《種類表》內產品,標識查驗與品質檢驗同時進行。第五條 商檢機構對標識查驗合格的商品,出具“出口紡織品標識查驗放行單”;對標識查驗不合格的商品,視情況處理。查驗時發現壹件不符合《規定》,即判全批不合格。

(壹)凡明確標示產地是中國的商品為合格品。

(二)標有他國(或地區)制造的,且不能同時提供第三條(二)所規定文件的商品為不合格品。出口企業須拆除商品上他國(或地區)標識,並在商檢機構的監督下銷毀,同時按有關規定接受處罰。

(三)凡標識產地概念模糊(如在商標或吊牌上僅印有他國名稱或他國城市名稱等),易於被用來進行非法轉口活動的產品,出口企業需在產品上加縫“中國制造”或拆除有關標識並在所簽合同或有關單據上註明“該貨物不得轉口到與中國簽訂雙邊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國家”的字樣。

(四)凡標識中沒有標明產地的產品,要求在所簽合同或有關單據上註明“該貨物不得轉口到與中國簽訂雙邊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國家”的字樣。第六條 對於違反《規定》的出口企業,商檢機構依照《商檢機構對從事紡織品非法轉口企業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罰。第七條 商檢機構實施出口紡織品標識查驗,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費。第八條 各地商檢機構要建立標識查驗原始記錄檔案,妥善保管申請人提供的標簽、掛牌等實物,保存期為二年。第九條 各地商檢機構每年七月五日前和次年壹月底前將上半年和全年《出口紡織品標識查驗情況匯總表》(見附表,略)上報國家商檢局,典型案例另報。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第十壹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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