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第三十四條電力企業發生電力安全事故後,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處654.38+0萬元罰款: () (二)未及時組織應急處置的;(三)未按規定調查處理電力安全事故的。
2.《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令號國家發改委21)第三十五條電力企業未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對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第二十七條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處以其上壹年度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立即組織事故救援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的。
4.《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第二十八條電力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其上壹年度年收入60%以上000%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謊報或者隱瞞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或者財產,或者毀滅有關證據和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6)肇事後逃逸。
5.《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第二十九條電力企業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200萬元至500萬元罰款。
6.《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第三十條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其上壹年度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其上壹年度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其上壹年度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
7.《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第四十二條電力設施承(修、試)業在承接、承(修、試)電力設施活動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由派出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處以1處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沒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