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查研究行業改革和發展中的問題,向政府提出改革、發展、產業政策、經濟技術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受政府部門授權或委托,參與行業規則的制定,對本行業新企業的申請進行初步咨詢和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決策建議;
(三)加強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網絡建設,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做好信息收集和研究,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建立刊物,提供信息指導和服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四)受國家輕工業局等委托。,參與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實施並監督實施;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進行檢驗、評價和產品認證、質量管理和監督;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擴大優質名牌產品的宣傳,向國內外用戶推薦優質產品和新產品;
(六)受國家輕工業局等委托。,參與本行業企業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資質審查;
(七)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參與本行業重大投資和合資項目的前期論證、初審和建議;為政府和用戶采購及項目招標提供建議;
(八)制定行業規章制度,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協調同行價格糾紛,做好價格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舉辦或組織企業參加本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和訂貨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參與相關產品國內專業市場的建立和培育;
(十壹)組織和團結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科技交流和開發創新;受委托組織行業科技成果的鑒定、推廣和應用,為企業提供技術咨詢和多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促進行業整體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參與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則,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能培訓和人才交流,接受委托組織行業員工水平評估;
(十三)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十四)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學術交流,促進技術創新;
(十五)反映會員的要求,協助政府解決和處理行業改革和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六)積極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七)承辦國家輕工業局和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行業協會的權利和義務第八條行政協會的權利
(壹)參與輕工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管理的權利;
(二)依法維護自身及其成員利益,向政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以及獲取相關政策和信息的權利;
(三)有權獲得合法收入,按有關規定接受合法資助、贊助和捐贈;
(四)按照公司章程和政府有關規定,獨立開展業務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
(五)依法享有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財產權和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