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針,始終把廉政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局長要親自抓,分管局長要具體抓,領導班子成員要狠抓* * *;主任負責全面的廉政工作,副主任負責分管部門的廉政工作;對廉政建設作出規劃和安排;定期聽取廉政工作匯報;定期分析研究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廉政形勢,切實加強對廉政建設工作的領導。
(二)監督檢查本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和工作人員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稅收法規的情況,及時制止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保證政令暢通。
(三)加強對信訪、舉報和辦案工作的領導,親自過問重大案件的查處情況,幫助排除阻力,保證案件的正常辦理。必須堅持法紀面前人人平等,嚴格法紀。
(四)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切實加強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五)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經常性的廉政、職業道德和法紀教育,增強稅務人員的廉政意識和守法觀念。
(六)加強和完善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開展定期監督檢查。聘請廉政信息員和特邀監察員,廣泛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七)加強廉政制度建設,嚴格執行上級廉政制度和規定,並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廉政制度和規定。
(八)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分析和解決廉政建設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廉政工作經驗,培育樹立先進典型。第五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組織對領導幹部執行廉政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應由紀檢監察、人事、黨組織等部門參加的考核領導小組組成,負責考核工作。誠信評估每年進行壹次。第六條誠信考核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第七條誠信考核可以與公務員年度考核相結合,采取個人自查與群眾評議、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分為好、壹般、差三個等級。第八條考核領導幹部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當作為晉升、評選先進、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之壹。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領導要給予表揚或表彰;對不認真落實廉政責任制,不嚴肅處理本單位違法違紀問題的,要追究其責任,並視情節給予嚴厲批評或組織處理。第九條各級稅務機關職能部門和基層稅務分局、稅務所負責人的廉政責任制和考核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十壹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