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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違法案件查處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適應統計法規檢查的需要,逐步規範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提高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和信訪材料是查處統計違法案件的重要材料來源。統計法規檢查機構應對案件材料進行統壹登記和編號,並將反映的主要問題和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信訪材料應當按照統計違法案件的管轄權限辦理。不屬於統計法規檢查機構職權範圍或者不屬於同級管轄的,由受理案件材料的單位填寫《統計法規檢查信訪辦單》,移交有管轄權的下級統計法規檢查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下級統計法規檢查機構應當根據上級要求及時報告處理情況。

對於統計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堅持檢舉原則,並及時將舉報材料的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第三條有《統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所列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屬於統計法規檢查機構的備案範圍。第四條立案調查的統計違法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行為主體(包括公民、法人或相關組織);

(二)經初步審查,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按照職責分工規定,在管轄範圍內。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機關。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按照統計部門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照統計工作關系,分工立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有權對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統計違法案件進行立案查處;國家統計局有權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應由國家統計局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

各級業務部門的統計法規檢查機構或統計檢查員負責對本部門內的統計違法案件進行立案查處,並向同級統計部門備案。

統計部門立案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上級統計局有權糾正下級統計局或同級主管部門處理不當的統計違法案件。第六條辦案人員必須對案源所依據材料的可靠性、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初步審查的內容包括:

(壹)案件材料反映的信息是否可靠;

(二)案件的違法性質和情節是否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三)是否應由相應級別和部門管轄。第七條被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由主辦單位寫出報告,填寫《立案審批表》,報主管領導審批後立案。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立案:

(壹)不屬於管轄或者分工的;

(二)沒有違法事實,或者違法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第九條根據案件的範圍和難易程度,組成調查組(或聯合調查組)。調查組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實行集體辦案和領導負責制的工作制度。

實施調查前,調查組應當制定調查方案,報主管領導批準後實施。第十條調查統計違法案件,首先應當找到知情人或者被調查人所在單位了解案件及相關線索,也可以直接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建議有關部門暫停對嚴重違反統計法規的當事人的檢查。第十壹條調查統計違法案件,必須取得與安全有關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檢查筆錄。

調查取證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必須持有政府統計部門或主管部門的證件,統計檢查員應出示統計檢查證。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調查人員應當註意調查記錄。

統計法規檢查機構在本案中可以使用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據。

調查人員在取證時,不得肯定或者否定證人本人提供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必須保密。

要收集物證,必須取得原件。無法取得原件的,應當拍照、影印或者復制,同時註明來源和原件保存單位。

收集證言時,需要事先了解證人與被調查人的利益關系以及證人對案件的了解情況。取證時,要向證人說明出具證據的要求和責任。證人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變更證言的,應當準許,但同時應當寫明變更的理由,原證不予退回。

對於有爭議的問題,調查組有權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分析、鑒定和判斷,並作出專家結論。鑒定人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簽名蓋章。統計專業問題的鑒定應由具有統計師以上職稱的自然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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