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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信息網安全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保護國家統計信息網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及各級地方統計信息網絡系統。第三條 國家統計局保密委員會主管國家統計信息網的保密工作。國家統計局計算中心具體負責管理國家統計信息網的安全保密系統。第四條 國家統計信息網的安全保密管理實行領導負責制。各級政府統計局主管統計信息系統工作的領導負責本單位統計信息網的安全保密工作。各級政府統計局的保密部門和計算中心(站)是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統計信息網安全保密工作的職能部門。第五條 國家統計信息網的安全保密系統由國家統計局統壹規劃和組織建設,各級政府統計局在建設統計信息網時,也應當按國家統計局的統壹規劃同步落實相應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相應的信息安全保密系統。第六條 國家統計信息網絡系統的研制、安裝和使用,信息的網絡傳輸、存儲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安全保密要求。

國家和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統計信息網之間(含各本地網)必須采用普通密碼存儲和傳輸,地(市)及縣級的信息傳輸和存儲要采用商用密碼。涉密主機必須配置合格的安全保密專用設備(如訪問控制和防輻射設備)並由專人負責,防泄密、防竊密。第七條 國家統計信息網采取系統訪問控制、數據保護、系統監控管理和防止抵賴等安全保密技術措施。系統的訪問應當按照權限控制,不得越權操作。未采取安全保密技術措施的數據庫不得聯網。第八條 國家統計信息網上的涉密信息必須按照保密規定進行采集、存儲、

處理、傳遞、使用和銷毀。信息的安全保密由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負責。

涉密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輸出要有相應的密級標識,密級標識不能與正文分離,並在相應密級的安全保密系統環境下進行工作和管理。

凡屬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與國際互聯網絡聯網的計算機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遞。第九條 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系統,應按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並按相應密級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存儲在計算機系統內的涉密信息應當配置相應密級的安全保密系統,並制定嚴格的工作規程。第十條 存儲過涉密信息的計算機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媒體應及時銷毀。

存儲過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的維修應保證所存儲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第十壹條 涉密信息處理場所應當按規定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並定期或者根據需要進行安全保密技術檢查。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統計局應依照有關法律和標準,根據計算機系統所處理的信息涉密等級和重要性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並采用相應密級的安全保密系統,確保涉密系統安全保密。同時負責對本部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安全保密技術檢查,並監督其執行。第十三條 國家統計信息網的系統安全保密管理人員應經過嚴格審查,定期進行考核培訓,並保持相對穩定。

各級政府統計局的安全保密工作機構應對計算機系統的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安全保密培訓,並定期進行保密教育、檢查和督導。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壹旦發現統計信息網有泄密和不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按有關規定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各級統計局的安全保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經審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進行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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