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擬訂對臺工作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對臺工作的方針政策。
2、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臺工作;檢查了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對臺方針政策情況。
3、研究臺灣形勢和兩岸關系發展動向;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草擬涉臺的法律、法規,統籌協調涉臺法律事務。
4、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授權,負責同臺灣當局及其授權社會團體談判及簽署協議文件的有關準備工作。
5、管理協調兩岸通郵、通航、通商事務;負責對臺宣傳、教育工作和有關臺灣工作的新聞發布;處理涉臺的重大事件。
6、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協調和指導對臺經貿工作和兩岸金融、文化、學術、體育、科技、衛生等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以及兩岸人員往來、考察、研討等工作,國際會議的涉臺工作。
7、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編輯本段]內設機構
根據工作職責,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設10個職能局和機關黨委,分別是:秘書局(人事局)、綜合局、研究局、新聞局、經濟局、港澳涉臺事務局、交流局、聯絡局、法規局、投訴協調局,機關黨委。
1、秘書局負責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電、秘書、會議、來信來訪、保密、通信、信息工作;負責檔案、報刊、圖書、資料工作及後勤管理等工作。
人事局負責機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勞資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人員編制工作;組織指導本辦及全國對臺工作系統幹部的培訓、教育工作。
2、綜合局負責承辦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的日常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涉臺的突發事件等有關問題;管理臺屬及臺胞捐贈工作。
3、研究局負責研究臺灣局勢和兩岸關系形勢,提出形勢報告和工作建議,指導並協調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的對臺調研工作。
4、新聞局負責協調對臺新聞宣傳工作,承辦涉臺新聞發布的具體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對幹部、群眾進行中央對臺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
5、經濟局負責協調和指導對臺經濟工作;做好對臺資企業的相關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受理臺資企業的經濟糾紛並提供服務。
6、港澳涉臺事務局負責協同有關部門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涉臺工作中有關事務。
7、交流局負責審批並管理和協調兩岸文化、影視、學術、教育、衛生、體育、民族、出版、宗教等交流事宜;負責大陸人員因私赴臺管理工作。
8、法規局負責研究擬定對臺法律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草擬法律規範,指導和協調涉臺法律事務工作。
9、投訴協調局負責處理臺商重大投訴案件和臺胞、臺屬來信來訪工作。
10、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紀律檢查工作,領導機關精神文明建設,以及工、青、婦等工作。
聯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南街6-1號
郵 編:1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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