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辦理各類涉外、涉港澳臺及國內的民事、經濟公證。
壹、在我國,對公證組織應屬什麽性質大體有4種主張:
1.因公證處在政府編制序列,屬於行政機關;
2.公證具有司法性質,公證處屬司法機關;
3.公證制度屬司法制度組成部分,公證處是專門的證明機關,是司法證明機關;
4.公證人向社會提供智力性的法律服務,公證處屬中介組織。
所以公證處是按照市以下的區劃分的事業單位。
二、業務範圍:
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托、聲明、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證券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
2、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書、存款證明、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
3、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包括:意外事件、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
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並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三、公證須知: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證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如監護人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合同、章程、聲明書、畢業證書等)。
4.與公證事項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發票等)。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
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