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防止檔案散失。
(二)依法依規,區別情況,分類處置。
(三)保障檔案的安全,便於檔案的利用。
(四)有利於企業保持經營管理的連續性。第五條 對在檔案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予以處理。第二章 檔案處置的組織工作第六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是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工作的壹項重要內容。各有關單位應當將檔案處置納入資產與產權變動工作,同步進行。第七條 各級檔案主管部門應當作為同級政府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各級檔案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國有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第八條 資產與產權變動國有企業是檔案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明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職責,主動及時向相應的檔案業務監督指導單位匯報有關情況,確保檔案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國有企業破產的,由破產管理人(清算組)負責檔案處置工作。第九條 資產與產權變動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及相關各方的約定編制檔案處置方案,內容包括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的方式、檔案處置工作流程、各類檔案的數量及歸屬與流向、檔案移交時間、相關經費安排等。第十條 中央管理企業總部編制的檔案處置方案,報國家檔案局審核同意後執行。地方國有企業總部編制的檔案處置方案,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執行。國有企業應當按照資產隸屬關系指導所屬企業編制檔案處置方案並進行審核。
負責檔案處置方案審核的單位應當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十壹條 檔案處置工作流程包括:
(壹)確定待處置檔案範圍,清點檔案數量。
(二)收集、整理尚未歸檔的文件材料。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的鑒定工作。鑒定工作由企業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和檔案、財務、法務等部門人員***同負責;國有企業破產的,由破產管理人(清算組)負責。
(四)對擬銷毀的檔案編制清冊,按照檔案銷毀程序予以銷毀。銷毀清冊隨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壹起歸檔,永久保存。
(五)對擬留存的檔案按照規定調整密級和劃分控制使用範圍,根據檔案處置方案確定的歸屬與流向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檔案。
(六)做好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
(七)制定資產與產權變動期間的檔案利用制度,做好檔案利用工作。第十二條 檔案處置工作結束前,檔案庫房、設備、裝具及必要的辦公用具等,應當保持原有用途不變。檔案庫房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將檔案轉移至符合安全保管要求的場所,明確專人管護。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過程中,檔案的整理、鑒定、銷毀、保管、移交、數字化、數據遷移等工作所需費用,應當在資產與產權變動經費或破產經費中列支,保障檔案處置工作有序開展。第三章 檔案的歸屬與流向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合並的,合並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壹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檔案由合並後的單位統壹保管;合並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檔案仍由原各單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