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等國有資產交易流轉制度印發以來,在推動國有資產規範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助力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加強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涉及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
二、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不得因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失去國有資本控股地位。國家出資企業內部重組整合中涉及該類企業時,以下情形可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壹)企業產權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子企業之間轉讓的。
(二)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業參與增資的。
(三)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其他情形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三、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通過發行基礎設施REITs盤活存量資產,應當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確定交易價格,對後續運營管理責任和風險防範作出安排,涉及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按規定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四、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方、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後,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壹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
五、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經國家出資企業批準,該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可比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劃轉所持企業產權。
六、企業增資可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增資信息,合計披露時間不少於40個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時間不少於20個工作日。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基本情況、產權結構、近3年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擬募集資金金額等內容。
七、產權轉讓可在產權直接持有單位、企業增資可在標的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進行信息預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終批準程序的,應當進行相應提示。
八、產權轉讓、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僅調整轉讓底價後重新披露信息的,產權轉讓披露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資產轉讓披露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九、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導致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失去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後標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上述要求應當在信息披露中作為交易條件予以明確,並在交易合同中對工商變更、字號變更等安排作出相應約定。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壹)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