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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工程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的入園制度

總則

第壹條 為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商品化、國際化,扶持科技型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培育和造就壹批高新技術企業和懂經營、善管理的企業家,特別是為哈爾濱工程大學師生創業提供優良環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結合國家大學科技園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哈爾濱工程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業服務中心負責入駐科技企業的孵化、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 已在哈爾濱市哈東高新技術園區工商分局註冊登記或新組建準備進區的科技型企業均可申請入駐科技園進行孵化。

孵化企業進駐條件

第四條 企業的產品或技術應屬於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成果(包括轉讓接受的科技成果),技術水平高,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第五條 開發研究的項目要求工藝先進,無環境汙染或經處理後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六條 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七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創辦人是熟悉業務、精通管理的專職人員。

第八條 企業擁有與本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研究、設計開發相適應的科技人員,且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

第九條 有符合規定的企業章程、嚴格的技術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 下列技術領域的企業,可優先進駐科技園:

(壹)電子與信息通訊技術;(二)生物工程及醫藥技術;(三)光機電壹體化技術;(四)新材料技術;(五)新能源及節能環保技術;(六)其它高新技術。

第十壹條 申請孵化的科技企業(包括區外科技企業)可以采取只設辦事機構的方式接受管理和服務,享受進駐企業的同等優惠政策,但必須是符合本章規定的申請條件,辦理相關的手續和交納壹定的管理費(費用收取辦法另行規定)。

孵化企業進駐程序

第十二條 已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在申請孵化時應向創業中心提交下列資料:

(壹)書面申請報告,說明孵化目標和要求;

(二)企業章程、技術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企業項目和產品簡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書復印件及法人代表簡介;

(五)科技人員登記表;

(六)營業執照及代碼證書復印件;

(七)經營情況報告;

(八)哈爾濱哈東高新技術園區入園審批文件;

(九)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新組建企業在申請孵化時應向創業中心提交下列資料:(壹)書面申請報告,說明孵化目標和要求;

(二)項目簡介和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創建人簡介;

(四)專兼職從業人員概況;

(五)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創業服務中心對企業、項目、人員等情況進行綜合考察和評估,對經審核符合要求條件的,企業與創業中心簽訂孵化協議,確定孵化關系。

第十五條 孵化關系確定後,簽訂房屋(場地)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創業中心是對孵化企業進行業務指導、提供相應服務的機構,不承擔與企業法律上的連帶責任。

創業中心職責及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 創業服務中心是為初創階段的科技企業提供全面綜合服務的服務機構,是哈爾濱工程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技術轉移平臺的核心。

創業中心的宗旨是:通過提供優質的服務,努力營造適應中小型企業發展的環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扶持中小企業成長,培育科技企業家,培育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十八條 創業服務中心的服務項目分為基本服務、培訓服務、科研生產服務、政策金融服務、信息市場服務等。

第十九條 基本服務包括:

(壹)提供辦公、科研、生產、經營、生活等場地及展示、洽談、會議等公用服務設施;

(二)為新辦企業代辦工商註冊、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審批代碼等方面的咨詢及手續辦理的壹條龍服務;

(三)協助申請安裝國內、國際直撥電話等服務;

(四)提供國際國內傳真、票務、打字、復印等商務服務;

(五)提供安全保衛、公***衛生、消防等物業服務;第二十條 培訓服務包括:

(壹)及時傳達國家和省、市的政策規定,提供政策指導;

(二)組織工商、稅務、法律、金融、市場、管理、公***關系、財務等講座。

(三)組織企業人員考察、培訓、交流;

(四)提供企業人員的繼續教育、技能培訓。

第二十壹條 政策金融服務

(壹)協助企業疏通融資渠道,提供創業基金、擔保基金等風險投資的支持,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二)負責指導企業申報各級科技攻關、火炬、星火、新產品開發等計劃,爭取政府資金支持,享受優惠政策;

(三)協助企業落實可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

(四)提供稅務、財務咨詢代理。

第二十二條 科研生產服務包括:

(壹)協助組織技術鑒定、產品鑒定、成果登記及報獎等工作;(二)協助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認定高新技術產品;

(三)協助企業產品標準的選擇、起草、修改、制定,組織行業標準的評審、審定、代理備案等服務和咨詢;

(四)專利申報咨詢和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五)組織有關專家協助企業進行項目論證及難題攻關;

(六)協助企業解決科學試驗及產品檢測條件。

第二十三條 市場信息服務包括:

(壹)提供國際、國內最新科技動態、科技信息和國家新出臺的相應政策、法規以及合同公證等咨詢服務;

(二)組織進區企業參加國內外舉辦的有關學術交流、技術交流、技工農貿易、招商、產品信息發布等方面的會議和活動,尋找國內外合作夥伴;

(三)通過全國創業服務中心網絡系統,為企業發展開拓市場提供服務;

(四)提供Internet接入服務;

(五)組織企業間的聯誼活動,交流企業發展經驗,開展業務合作。

孵化企業畢業標準

第二十四條 孵化企業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從創業中心畢業:

(壹)進駐創業中心的企業(包括區外孵化企業),須經過三年左右培育孵化,最短不低於兩年,最長不超過五年;

(二)有兩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壹定的市場規模和市場占有率,有壹定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

(三)企業的領導核心已基本形成,企業負責人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四)企業技術力量能保證批量生產所需技術、生產工藝要求,壹般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0%;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包括生產、技術、人事、財務、物資、營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上述畢業條件者,如有特殊情況不能遷出創業中心,經雙方協商,可適當考慮延長畢業時間。

第二十六條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畢業的企業,創業服務中心將減少服務力度或直接解除孵化關系。

第二十七條 畢業後的企業(包括區外孵化企業)有限進入哈爾濱工程大學產業園區,或應留在哈爾濱哈東高新技術園區內繼續發展,否則應當返回原享受的各項優惠所得。

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對入孵的高新技術企業、軟件開發企業給予壹定的房租優惠。

第二十九條 入孵企業享受哈爾濱市開發區的壹系列優惠政策。

進駐企業的義務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有關政策。

第三十壹條 企業應當接受相關政府部門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遵守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時上報有關統計報表,按時交納租金等各項費用。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積極響應哈爾濱市倡導的各項精神文明活動,做精神文明模範企業。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工程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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