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銀行在通知中明確表示,“嚴禁各級機構為P2P等各類網絡借貸平臺提供任何網絡支付接口,嚴禁合作第三方支付機構將我行任何網絡支付接口,提供給P2P等各類網絡借貸平臺。各行須立即全面排查轄區內支付機構合作接口,壹經發現以上情況,立即關閉相關支付機構接口。”
p2p監管政策
12月28日下午,銀監會發布了征求意見稿,宣布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文件全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是銀監會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同研究起草。
根據意見稿的內容,網貸機構的門檻沒有預想的高,采取備案制,要求平臺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備案不設置條件。
同時也規定了p2p平臺的壹系列禁止性事件,包括自融、承諾保本、從事股權眾籌等。
另外對資金存管關系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資金存管機構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p2p平臺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其中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壹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法律依據:為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