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排放可分為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
1有組織排放
是指VOCs廢氣汙染物通過排氣管、煙囪等固定管道定期集中排放。這種形式排放的VOCs基本上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氣,大部分經過有機廢氣處理工程設施處理後排放,濃度較低,排放到空氣中,更容易擴散;
2無組織排放
它是指在工藝操作過程中,汙染物沒有經過排氣管或煙囪的解體而直接逃逸到環境中。這種形式包括生產過程中由於無密封或密封措施不完善造成的設備和管道部件的泄漏,或露天作業場所、廢水收集、處理和堆放場所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和裝載的逃逸,以及運輸、分離和精制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的逃逸。由於VOCs揮發性強,決定了VOCs有更多的無組織逃逸,這是VOCs進入大氣環境的重要途徑。
綜上所述,VOCs,即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通常指熔點低於室溫,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條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科學合理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條
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論證,並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並符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九條
排放列入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目錄的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依法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竊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暫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大氣汙染防治設施非正常運行等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