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貨物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口岸海關的名稱。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口的口岸海關選擇填報《關區代碼表》中相應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必須在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或分冊,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登記手冊》限定或指定的口岸與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不符的,應向合同備案主管海關辦理《登記手冊》的變更手續後填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該項業務在調入地海關辦理手續。其他未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
五、合同協議號
指進出口貨物合同協議的全部字頭和號碼。憑《登記手冊》、《征免稅證明》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所填合同號必須與上述手冊或證明所填合同號完全壹致。壹般貿易方式進出口必須填寫合同號,即應向海關提供的合同。
七、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本欄目填報的日期必須與相應的運輸工具進境日期壹致。
出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均免於填報。 加工貿易結轉深加工貨物、保稅倉庫二次報關貨物等無實際進出 境的報關單填報辦理申報手續的日期。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八、申報日期
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日期。 除特殊情況外(船放、艙單未到或緊急物資),進口日期與申報日期必須符合正常邏輯,即進口日期應早於或等於申報日期,出口日期應晚於或等於申報日期。預錄入及EDI報關單填報向海關申報的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符時,由審單關員按實際日期修改批註。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九、經營單位
指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 特殊情況下確定經營單位原則如下:
1.援助、贈送、捐贈的貨物,經營單位為直接接受貨物的單位;
2.進出口企業之間相互代理進出口,或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的,經營單位為代理方。
3.為便於核銷征免稅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經營單位為外商投資企業, 外貿企業名稱應錄在備註欄內。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為其他公司作進出口代理。
十、企業編碼
本欄目應為經營單位編碼,經營單位編碼為十位數字,指進出口企業在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時,海關給企業設置的註冊登記編碼。 本欄目與第九項有直接關系,第十項錄入時輸入企業十位編碼,而後自動生成第九項。企業十位編碼,第壹、二位為進出口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三、四位是省轄市代碼,第五位是市內經濟區劃代碼,第六位是企業類型代碼,第七至十位為順序號。
十壹、企業性質
本欄目填入經營單位的企業性質,分為國營、合資、合作、獨資、集體等,與經營單位編碼第六位必須壹致。
十二、提運單號
指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 該項與運輸方式,運輸工具,進出口口岸有聯帶關系。 本欄目填報的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壹致。 壹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壹個提運單號,壹票發票貨物對應多個提運單時,應分單填報。 具體要求如下:
1.江海運輸為進口提單號或出口運單號;
2.鐵路運輸為運單號;
3.汽車運輸的,本欄目為空;
4.航空運輸填報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5.郵政運輸為郵政包裹單號;
6.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為空;
7.路運轉關進口貨物申報時,提單號為空,第16項為@加16位轉關準單編號;
8.空運轉關進口貨物申報時,直轉天津的本欄目為空;
9.出口轉關運輸無法確定提運單號時,本欄目可以為空;
10.旅客攜帶貨物應向貨管現場報關的,本欄為海關扣留物品憑單編號或代保管物品憑單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