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了解三種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問 A Sir,老板說要開展加工貿易,拓寬海外市場哦! 答 好事兒啊,近幾年海關對加工貿易出臺了很多政策利好,希望能夠對妳們帶來壹些幫助。 問 但是現在聽說加工貿易有好多種監管模式,我這個加貿小白有點分不清楚。 答 現在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實施監管,有以“合同”、“企業”、“企業集團”為單元3種監管模式。 問 那我申請哪種方式比較好呢? 答 今天我就把這些模式進行壹個對比分析,妳們可以結合企業自身條件,綜合判斷申請以哪種監管模式來開展加工貿易吧! 問 那就太好了! 以合同為單元監管模式 以合同為單元監管模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以對外簽訂的加工合同為基礎, 每份合同設立壹本加工貿易手冊,對合同項下進出口及耗料情況進行記錄監管。 —— 管理特點和優點 —— 加工貿易發展初期,海關即實施以合同為單元監管模式,是加工貿易實施時間最長、企業數量最多、最普遍的監管模式。該監管模式有以下管理特點和優點: 1 手冊管理 企業對每份合同分別設立手冊,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同,分別設立 來料加工手冊(B手冊)和進料加工手冊(C手冊),同時開展多份合同的加工業務時,允許設立多本手冊。每本手冊的料件和成品類型較少,進出口數量不大,單耗關系相對簡單。手冊和合同壹壹對應,企業易於管理。 2 單項商品數量控制 料件或成品的進出口數量不可超過手冊備案的數量,如進出口商品數量需超手冊備案數量,企業需通過手冊變更增加該項商品的備案數量後方可進出口。 3 整體備案 在設立手冊時備案料件和成品,備案完成後進口料件開展生產,後續合同有調整,可通過手冊變更增加備案料件和成品。 4 逐本手冊核銷 每份合同執行完畢後,企業核算該手冊的進出口情況,通過內銷、退運或結轉至下壹本手冊等方式將剩余加工貿易貨物處置完畢後,辦理手冊核銷結案手續,辦結該合同的海關監管手續。 適用企業 以合同為單元監管模式按合同實施管理,料件、成品等數據量較小,管理相對簡單,適用於新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或者業務規模較小、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的加工貿易企業。 以企業為單元監管模式 E 以企業為單元監管模式具體可以分為“聯網監管”模式與“以企業為單元” 監管模式。 聯網監管模式 是指加工貿易企業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方式向海關報送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物流、生產經營等數據,海關對數據進行核對、核算,並結合實物進行核查的壹種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方式。 “以企業為單元”監管模式 是指海關實施的以企業為單元,以賬冊為主線,以與企業物料編碼對應的海關商品編號(料號)或經企業自主歸並後形成的海關商品編號(項號)為基礎,周轉量控制,定期核銷的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 管理特點和優點 —— 相對於以合同為單元監管模式,以企業為單元監管模式具有以下特點和優點: 1 賬冊管理 以企業為單元建立賬冊,原則上每家企業只 設立1本賬冊,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均可使用賬冊開展業務,企業無需頻繁地按照合同逐個設立手冊,有效減少設立、核銷手冊的手續。 2 總量控制 實行 最大周轉金額或周轉量控制,企業進出口的加工貿易貨物在賬冊最大周轉金額或周轉量內,可根據生產的實際情況靈活地進出口。 3 分段備案 企業先備案料件,在成品出口前備案成品信息,可根據生產完成的成品情況準確備案成品信息。 4 周期報核 “聯網監管”模式中,海關對企業壹個核銷周期內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情況進行核算,核算通過後,賬冊剩余的加工貿易貨物自動結轉至下壹核銷周期繼續開展加工貿易。 “以企業為單元”監管模式中,企業自主選擇確定核銷周期。核銷周期超過1年的,企業每年至少向海關申報1次保稅料件耗用量等賬冊數據(即“年度申報”)。 周期報核與企業物流、生產實際接軌,更符合企業整體化運作的特點。 適用企業 以企業為單元監管模式備案方式更加靈活,手續更加精簡,總量控制便於進出口,充分滿足大型企業加工合同多、生產周期短、“零庫存”、“即時生產”等運營管理需求。 同時,企業需有較為完善的生產管理系統,能對加工貿易貨物的進口、倉儲、加工生產、出口、內銷、深加工結轉等進行系統管理,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滿足海關監管要求。 該監管模式適用於內部管理能力強、信息化系統完善、業務量大的大型企業。 接下來隆重推薦 G(group) ! 企業集團 加貿監管 模式 企 業 集 團 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是指海關實施的以“企業集團”為單元,以信息化系統為載體,以企業集團經營實際需求為導向,對企業集團實施整體監管的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 管理特點和優點 ——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有***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同組成的具有壹定規模的 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是海關為進壹步順應加工貿易企業發展需求,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廣的監管模式,具有以下特點和優點: 1 根據實際需要,集團內企業可以分別設立加工貿易手(賬)冊,也可以由集團內壹家企業統壹設立加工貿易手(賬)冊。根據設立的手(賬)冊類型,分別適用於以合同或企業為單元的監管模式。 2 保稅料件、不作價設備、倉儲場所突破僅限本企業使用的限制,可在集團內企業間流轉使用。 3 免辦外發加工備案、料件串換核準等業務手續。 4 免收集團內企業間全工序外發加工的擔保金。 適用企業 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契合加工貿易企業集團的集團化運作需求,允許料件、設備等生產要素在集團內流轉,進壹步精簡業務手續,有效盤活生產資源,助力企業減負增效。 該監管模式適用於集團化運作的加工貿易集團,集團內的企業可以分別設立手(賬)冊開展加工貿易,不改變原來的加工貿易開展模式,同時享受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便利措施。 集團化程度高的企業集團可由壹家企業設立手(賬)冊,由1家企業統籌集團內加工貿易貨物的進出口經營活動,靈活調配使用集團內企業的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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