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單位指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本欄目應填報經營單位名稱及經營單位編碼。經營單位編碼為十位數字,指進出口企業在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時,海關給企業設置的註冊.
登記編碼
經營單位編碼由10位數組成,規則如下:第1-4位為行政區域代碼,其中1-2位表示省(自治區、中央直轄市)例如:北京市為“11”;廣東省為“44”;3-4位表示省轄市(地區、省直轄行政單位),包括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城市、沿海開放城市。例如:北京市為“1100”; 廣東省珠海市為“4404”; 廣東省其它未列名地區為“4490”。第5位表示市內經濟區域(1-經濟特區;2-經濟技術開發區;3-高新技術開發區;4-保稅區;9-其它未列名地區)。例如:珠海經濟特區為“44041” 珠海市其它地區為“44049” 中山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為“44203” 中山市其它地區為“44209”。第6位表示企業性質:1-表示國有企業,(包括外貿專業公司、工貿公司及其它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有企業);2-表示中外合作企業;3-表示中外合資企業;4-表示外商獨資企業;5-表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集體企業;6-表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個體企業;8-表示有報關權而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9-表示其它(包括外商企業駐華機構和臨時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機構)。第7-10位為順序號。對已在海關註冊,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三資企業),由主管海關分別設置代碼,使每個企業有壹個在全國範圍內的、始終不變的代碼表識。
特殊情況下確定經營單位原則如下:
1、援助、贈送、捐贈的貨物,填報直接接受貨物的單位;
2、進出口企業之間相互代理進出口,或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的填報代理方.
3、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
運輸方式
指載運貨物進出關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的分類。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按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特殊情況下運輸方式的填報原則如下: 1、非郵政方式進出口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2、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按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填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4、無實際進出境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報《運輸方式代碼表》中運輸方式“0”(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和保稅區退區)、“1”(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7”(保稅區運入非保稅區)、“8”(保稅倉庫轉內銷)或“9”(其他運輸)。
運輸工具名稱
指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名稱或運輸工具編號。 本欄目填制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壹致。 壹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壹個運輸工具名稱。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江海運輸填報船舶呼號(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為監管簿編號) +“/”航次號;對來往港澳的定期輪班,目前暫不按此規定填報。 2、汽車運輸填報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進出境日期(8位數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鐵路運輸填報車次(或車廂號)+“/”+進出境日期; 4、航空運輸填報航班號+進出境日期+“/”+總運單號; 5、郵政運輸填報郵政包裹單號+“/”+進出境日期; 6、進口轉關運輸填報轉關標誌“@”及轉關運輸申報單編號,出口轉關運輸只需填報轉關運輸標誌“@”;(本關區內轉關不列入此範圍) 7、其他運輸填報具體運輸方式名稱,例如:管道、馱畜等。 8、無實際進出境的加工貿易報關單按以下要求填報: 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及料件結轉貨物,應先辦理結轉進口報關,並在結轉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轉入方關區代碼(兩位)及進口報關單號,即“轉入XX(關區代碼)XXXXXXXXX (進口報關單號)”。按轉關運輸貨物辦理結轉手續的,按上列第6項規定填報。 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並在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進口方關區代碼(兩位)及進口報關單號。 上述規定以外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為空。
提運單號
指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 本欄目填報的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壹致。 壹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壹個提運單號,壹票貨物對應多個提運單時,應分單填報。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江海運輸填報進口提單號或出口運單號; 2、鐵路運輸填報運單號; 3、汽車運輸免於填報; 4、航空運輸填報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5、郵政運輸免於填報; 6、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為空。 進出口轉關運輸免於填報。
收貨單位/發貨單位
收貨單位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發貨單位指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本欄目應填報收、發貨單位的中文名稱或其海關註冊編碼。 加工貿易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按規定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取得海關給企業設置的註冊登記編碼,註冊編碼為10位數,前5位分類與經營單位註冊編碼定義壹致,第6位為加工企業性質,A國營、B集體、C私營,後四位為順序號,填寫報關單時應與《登記手冊》的“貨主單位”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