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時,應在計算機上填寫《企業情況登記表》,從該表第二行開始填寫有關內容。其中:企業註冊名稱限15個漢字以內。“主要產品”壹欄填寫產品的商品編碼的前四位(不會可以為空,由報關行代查)。內資企業填至“經營範圍及備註”處,外商投資企業填至最後“投資總額”處。還需填寫《企業管理人員登記表》。
其他註意事項:
壹、根據海關總署2004年25號公告,註冊登記企業需提供以下單證,並按先後順序將下列材料以A4的紙裝訂成冊(A4紙的裝訂夾應與紙面平齊,不能大於A4紙面):
1、《企業情況登記表》;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和《批準證書》(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
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基本賬戶開戶銀行出具的證明(證明開立基本賬戶、賬號)和《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5、國稅登記證(復印件);
6、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7、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證明(如土地證、房屋租賃協議等復印件);
8、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私營企業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9、經貿主管部門對企業合同、章程的批準文件(外資企業必須提交原件,內資企業可免);
10、合同(僅限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商獨資企業可免);章程(內、外資企業均需提供);
11、《企業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法人代表、總經理、主管會計各1份,董事長、總經理是壹人的合並1份)。以上材料全部按順序裝訂成冊。
二、來海關註冊時,將以上材料及《驗資報告》原件壹並帶來,用於核對。
三、經海關初審通過後,將註冊登記材料送報關行預錄入,然後海關復審,制發《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企業簽收。
四、刻制“報關專用章”。企業到指定地點按照統壹模式刻章,然後憑《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取出“報關專用章”到海關進行印模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是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報關單位辦理報關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報關單位對其所屬報關人員的報關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