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至海關部門提交註冊登記許可延續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報關業務分析、報關差錯情況及原因、《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以及海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提出延續申請。
同時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的報關企業向分支機構註冊地海關申請註冊登記許可延續的除了提交上述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所屬報關企業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復印件提出延續申請。
擴展資料:
海關註冊登記證書延續申請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海關向申請人出具《海關行政審批受理單》或《海關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2、所在地海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直屬海關未授權隸屬海關辦理註冊登記許可的,隸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提出審核意見,將企業申請材料同審核意見報直屬海關審核。
3、直屬海關未授權隸屬海關辦理註冊登記許可的,應當自收到所在地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直屬海關授權隸屬海關辦理註冊登記許可的,隸屬海關應當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4、依法作出準予註冊登記許可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同時核發《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
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令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