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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的規定

海南省出臺《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是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簡稱“11條”)政策的基礎上,根據海南本地實際進壹步細化。

自《國務院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幹意見》發布以來,我市房地產市場迅速升溫。與此同時,壹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了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擡房價等違規行為。為切實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進壹步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預售商品房,不得以內部認購、排隊等名義進行虛假交易或炒作房源數量,制造房地產欣欣向榮的假象,哄擡房價;不得向買方收取任何預付款性質的費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10日內,將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源壹次性公開銷售,不得無故拒售或者分批預售,不得捂盤惜售、囤積房源。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在網上即時備案。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提交的預售方案應當載明預售時間、預售方式、預售價格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當場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方案。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應當明確商品房預售專用賬戶的銀行賬號,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告知預購人商品房預售款直接打入專用銀行賬戶。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工程建設。

我局已開始對商品房銷售試行現場進行專項整治,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企業,將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整改,同時向社會曝光。情節特別嚴重拒不整改的,將從重處罰,直至清退海口房地產市場。

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0年1月25日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7-24。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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