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也適用於部隊經營的汽車、摩托車維修單位。第三條省、市、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汽車、摩托車維修的行政主管部門。本著行業化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上述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
各級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規劃,推廣維修新技術,執行新技術標準;組織維修技術信息的交流;
(三)負責制定和監督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管理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工時定額、收費標準和結算憑證;
(四)負責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質量管理,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五)組織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質量管理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
(六)收集、整理和上報有關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統計數據,做好數據分析工作。第四條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堅持“規劃、指導、協調、服務、監督”的原則,促進行業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道路,使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協調發展。第二章開業管理第五條凡在本省境內申請汽車、摩托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市、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汽車專項修理和摩托車專項修理的,由所在地市、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申請經營前款規定以外的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經所在地市、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外商申請經營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的,應當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六條省、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汽車、摩托車維修市場的供求狀況和維修能力以及本辦法的規定,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第七條申請經營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開業前辦理下列審批和工商登記手續。
(壹)填寫《海南省開辦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審批表》,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取得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聯營須經聯營各方主管部門同意),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證書;
(三)引進內聯舉辦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再報省或市、縣經濟協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4)憑上述批準文件和技術證書,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大中型維修企業需要籌建的,應當按照前款有關規定報批籌建手續;籌建完成後,應向原審批機關提交開業申請,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開業登記。第八條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更核定的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等登記事項,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停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然後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註銷銀行帳戶。
臨時停業應向原審批機關報告停業原因和起止時間。第九條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的稅務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第三章開業技術條件第十條汽車、摩托車維修業按經營項目分為以下四類:
(1)汽車大修和總成大修。包括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壹、二級維護和小修、汽車專項修理和摩托車修理。
(2)汽車維修和小修。包括壹、二級保養、小修、專車修理、摩托車修理。
(3)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下列壹項或多項專項修理: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篷布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汽車門窗玻璃更換、汽車空調修理。
(4)摩托車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