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健全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
由於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標準不壹,範圍不同,外界很難做出公正的比較和評價。因此,國家執法部門應盡快出臺與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直接相關、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鼓勵企業自願披露的同時,對企業最低限度的披露要求做出明確和強制的規定。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相關的環境會計準則,依據會計準則設立會計制度,明確環境項目的確認、核算與披露原則,規範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使環境會計具有實際可操作性與統壹性,也使企業明確其在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方面的社會責任及其評價標準。
(二)加強環境會計的社會和政府監督。
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不會全面、真實地披露對環境資源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行政監督,對重汙染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提出重點要求,明確規定企業應披露的主要汙染物的指標數據,建立壹套完整的環境審核制度,建立全國性的企業環境報告數據,同時加大對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獎懲力度。會計師事務所或國家審計機關應根據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會計法規、制度和準則,對企業環境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及真實性進行審查與鑒定,強化對環境會計的再監督,創建良好的信息披露環境。
(三)提高公眾和企業的環保意識。
首先,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使公眾認識到企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重要性。利用社會輿論的壓力,增大對企業環境會計信息的需求量,直接推動和促進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註重環境問題。同時借鑒國外的經驗,鼓勵金融機構在貸款時采用更多的環境標準,引導社會公眾在進行股票投資選擇時,重視對企業環境問題的關註。其次,加強企業的環境意識,使企業關註長期可持續發展,承擔社會義務及由此產生的社會成本,通過承擔社會責任,贏得聲譽和組織認同,更好地體現企業的文化取向和價值觀念,為企業發展營造更佳的社會氛圍。
(四)大力培養從事環境會計工作的人員。
環境會計既涉及會計知識,又涉及環境經濟學、環境保護學等知識,對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加強環境會計理論與實務的專門培訓教育,提高會計人員的環保意識,加強會計人員後續教育,更新傳統知識結構,使其能勝任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工作;其次,需要環境會計研究人員不斷深入理論研究,進壹步完善環境會計的相關理論,將環境會計理論和實務相結合,提高環境會計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