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1、電動自行車按照《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
2、2022年5月1日起按照《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管理工作。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按照機動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
3、電動車禁止私自改裝、拼裝或者加裝車篷、擋風罩、支架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上道路行駛時,駕駛人應當遵守相關通行規定。
4、電動車違反通行規定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5、電動車在公***區域內停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依規管理。
6、屬於機動車性質的電動車從事經營性載客的,由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法依規管理。
7、生產電動車的企業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依規實施管理。銷售電動車的企業,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實施管理。
8、無出廠合格證的非標電動三、四輪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9、本通告發布之前已購買的具有出廠合格證的非標電動三、四輪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采取限時限行管理措施。過渡期內,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限行規定,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過渡期為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