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和維修資金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
“財政、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城管執法、人防、公安、民政、市場監管、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二、第十條修改為:“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代表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7至11人單數組成。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從模範履行業主義務的業主中推薦產生。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壹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代表擔任。三、刪除第三十條中“具有相應資質”。四、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30日內,到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具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門制定。
“從事物業服務的人員應當定期參加相應的職業教育培訓。
“外市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經營活動的,應當持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等有關合法有效證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到註冊所在地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五、刪除第三十七條。六、刪除第五十五條。七、第六十七條作為第六十五條,第(壹)項第3目修改為:“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應當提交維修資金主管部門出具的維修資金交存證明”。八、第六十八條作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未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不得交付房屋,市、縣級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不動產權登記。”九、第八十壹條作為第七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第三十壹條規定,未在銷售場所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的,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建立信用信息檔案或進行項目備案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十、第八十六條作為第八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十壹、刪除第八十七條。十二、刪除第八十八條。十三、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第八十三條、八十九條至九十四條涉及的《物業管理條例》中相對應處罰條款做相應修改。
根據本修正案,《邯鄲市物業管理辦法》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