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25周歲以上單身人士可獨立申請)必須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並居住;
2、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385元以下;
3、家庭人均資產低於7萬元且家庭資產總額低於28萬元;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內面積低於10平方米;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時未享受住房保障;
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未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自有住房;
7、符合以上第1至5項、第7項條件的申請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員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雖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曾轉讓住宅建設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經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材料,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可以申請住房保障。
壹、公租房保障範圍、方式、條件
(壹)保障範圍______
1、本地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__________________
2、新就業無房職工(主要包括新就業大學生、青年教師、青年醫生、環衛工人、公交司機、復退軍人、基層鄉鎮青年幹部、在漢創業青年等新市民);______3、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
(二)保障方式
分為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保障兩種方式。各縣(區)可根據當地申請人數和房源數量等情況合理確定保障方式。房源不足的縣(區)要加大租賃補貼保障力度。
(三)保障條件
申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地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地上壹年度城鎮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且未享受其他類型保障性住房。
在滿足上述兩項基本條件的前提下,各縣(區)還要針對不同類型保障群體分別設置準入條件。原則如下:
1、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保障條件:
城鎮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線,按照低於當地城鎮居民上壹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確定。城鎮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線,按照當地上壹年度低保家庭收入線的1.5倍以下確定。
2、新就業無房職工保障條件:
(1)就業未滿5年,與本地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具有穩定的勞動就業關系;
(2)月收入不高於本地城鎮單位在崗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
3、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保障條件:
(1)持有本地居住證(本地農業戶籍進城穩定務工人員除外);
(2)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具有穩定的勞動就業關系;
(3)在本地連續繳納社保壹年(含壹年)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上壹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申請人及主要家庭成員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申請公租房:
(1)名下擁有車輛(不含壹般經營性用車),價值超過15萬元的(以購車發票金額為準)。
(2)名下擁有工商登記信息,註冊資本金超過20萬元的;
(3)名下擁有經營性房產,且房產建築面積大於20平方米的。
二、溫馨提示:
1、以上“住宅建設用地”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通過分配、購買、贈與、繼承等途徑取得使用權的住宅建設用地;
2、以上“自有住房”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通過自建、購買、贈與、繼承、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落實僑房政策、拆遷安置等各種途徑取得所有權的住房及已簽訂了購房合同的住房;
3、以上所述除特別說明外,“以下”、“低於”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
3、以上所述除特別說明外,“以下”、“低於”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
三、辦理材料
1、住房保障申請表
2、戶口簿
3、身份證
4、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5、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7、家庭資產情況證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辦理流程
1、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並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收到公租房申請材料後,應對上報資料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區房產管理局。
3、區房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區民政局。
4、區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給區房產管理局。
5、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房產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租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房產管理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