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條例
為進壹步保障我市職工醫療互助的正常開展,根據《杭州市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應用領域
1.本市轄區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可以在單位工會的統壹組織下,繳納互助金參加杭州市職工醫療互助保障活動。
2、在職職工醫療互助保障活動不接受個人申請參加,互助資金由當地工會統壹收繳。50人以下的單位職工人數不低於90%,50人至100的單位職工人數不低於80%,100以上的單位職工人數不低於70%。
互助期
互助期限為壹年,起止時間為當年6月65438+10月1日0時至2月65438+2月31日24時,每期繳費壹次。
互助項目和支付標準
1,規定病種門診住院及自費醫療費用補助和互助保障項目,繳費標準為每人/年36元;重大疾病和住院補貼互助保障項目,繳費標準為每人60元/年;女職工特殊疾病補助和互助保障項目,繳費標準為每人/年20元。
2.可以同時參加三個互助項目(男職工每年96元,女職工每年116元),也可以選擇其中壹兩個。選擇互助項目時,參加項目的員工人數必須滿足比例要求,每人限參加壹個互助項目,不允許重復申請。
3.壹旦共同基金被支付並開具發票,它將被視為已投保,並且不會被退還。各單位需核對互助人員、互助項目和支付金額。超齡未繳納社保的,不予退還,不享受共濟待遇。
參與互助的時間和程序
1、10、15、12、31為各單位參加下壹年度醫療互助活動的統壹辦理時間,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參加手續。
2.各單位在參加醫療互助時,先將參加醫療互助團體的申請表、人員花名冊、社保結算表上傳至智慧工會管理平臺,由區、縣(市)總工會、產業工會進行資格審查。區、縣(市)總工會、產業工會將審核合格後的參會單位信息點擊上報市職工服務中心。服務中心核對互助金發放情況後,封存已繳費單位人員名單。
3、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及產業工會下屬基層單位直接將職工醫療互助金匯到杭州市職工醫療互助金專用賬戶。
4.根據相關財務規定,發票的擡頭名稱應與匯款名稱相同。參與公司匯款時,必須填寫付款公司的全稱。所有發票將以匯款名稱開具,已開具的發票將不會被修改或替換。
5.在壹個互助期內,各單位工會可為本單位新職工辦理醫療互助手續,但應在簽訂勞動合同後30日內辦理,手續同前。
6、創意、創業等園區和街道工會如以聯合工會為單位統壹參保,申請材料需附參保單位明細,註明參保單位、人數、項目和金額,並提供各單位的社會保險基金對賬單。
法律依據
杭州市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第壹條本市轄區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可以在單位工會的統壹組織下,通過繳納互助金的方式,參加杭州市職工醫療互助活動。第二條在職職工醫療互助保障活動不接受個人申請參加,互助資金由工會統壹代收代繳。50人以下的單位職工人數不低於90%,50人至100的單位職工人數不低於80%,100以上的單位職工人數不低於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