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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支持智能網聯車輛企業組建產業聯盟

易車訊 4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智能網聯車輛企業組建產業聯盟,開展***性關鍵技術研發,引導與鼓勵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和健康有序發展。優先支持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駁、智能公交、環衛作業、養護作業等領域開展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逐步推進量產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及上路通行,培育智能交通領域新業態。優先將道路基礎設施智能化建設納入相關城市道路規劃,推進道路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升級,促進智慧城市基礎設施與智能網聯汽車協同發展。

全文如下:

為促進車輛智能化、網聯化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規範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公路法》,以及工信部等3部門印發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壹、總體要求

(壹)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進行的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等測試與應用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二)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按照鼓勵創新、安全可控、包容審慎、開放合作、綠色環保的總體思路,遵循從低風險等級到高風險等級道路、從簡單類型到復雜類型測試、從低技術等級到高技術等級自動駕駛系統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三)支持智能網聯車輛企業組建產業聯盟,開展***性關鍵技術研發,引導與鼓勵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和健康有序發展。

(四)優先支持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駁、智能公交、環衛作業、養護作業等領域開展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逐步推進量產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及上路通行,培育智能交通領域新業態。

(五)優先將道路基礎設施智能化建設納入相關城市道路規劃,推進道路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升級,促進智慧城市基礎設施與智能網聯汽車協同發展。

二、組織管理

(壹)由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單位***同成立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管理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負責組織開展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具體實施,統籌協調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聯合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局。

市經信局負責推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負責協調處理聯合工作組日常事務,以及第三方機構的委托和管理。

市公安局負責測試與應用車輛臨時行駛車號牌核發及管理、車輛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處理等工作;負責明確開放測試道路要求。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智能網聯營運車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市建委負責道路基礎設施智能化建設。

市城管局負責協調做好開放測試道路和區域標誌標識有關工作。

(二)由交通、通信、車輛、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測試與應用申請進行論證評估,出具專家意見。

(三)第三方機構負責支撐聯合工作組開展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的全過程監管,包括測試與應用申請受理、組織專家論證評估、測試與應用跟蹤、數據采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測試與應用要求

(壹)測試與應用基本要求。

1.測試與應用主體應提供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並向聯合工作組辦公室提供相應申請材料,由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部門進行確認。

安全性自我聲明應當包括測試與應用的主體、車輛識別代號、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時間、路段、區域及項目等信息。其中,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測試與應用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安全性自我聲明到期或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測試與應用主體應對安全性自我聲明的信息進行更新,並提交變更說明及相應材料。 

2.測試與應用主體憑《機動車登記規定》所要求的證明(包括經確認的安全性自我聲明等材料)、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的行駛範圍應當根據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與應用路段、區域合理限定,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超過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與應用時間。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的,測試與應用主體可憑有效期內的安全性自我聲明申領新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3.測試與應用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相關規定;未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開展測試與應用。車身應以統壹、醒目的顏色標示“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自動駕駛示範應用”等字樣,提醒周邊車輛、其他道路使用者註意。

4.測試與應用主體、駕駛人均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依據測試與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時間、路段、區域和項目開展測試與應用工作,不得在道路上開展制動性能試驗,並隨車攜帶安全性自我聲明等相關資料備查。除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路段或區域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

5.測試與應用駕駛人應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當發現車輛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6.測試與應用過程中,不得擅自進行可能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軟硬件變更。如因測試需要或其他原因導致車輛功能、性能及軟硬件變更的,應及時向聯合工作組辦公室提供相關安全性說明材料。

7.測試與應用主體應當按照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測繪、地圖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網絡和數據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覆蓋智能網聯車輛全生命周期的網絡與數據安全合規管理體系以及測試數據可追溯機制,強化軟件升級全流程管理,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

(二)道路測試要求。

1.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路段進行的智能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2.進行道路測試前,道路測試主體應確保道路測試車輛已在測試區(場)等特定區域或模擬仿真測試平臺進行充分的測試驗證,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範,具備進行道路測試的條件。

3.道路測試過程中,除經專業培訓的測試人員和用於模擬貨物的配重外,測試車輛不得搭載其他與測試無關的人員或貨物。

4.道路測試主體申請增加測試車輛的,應對擬增加的測試車輛數量及必要性進行說明,並提交相關材料。市經信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部門根據“三同原則”(車輛型號、自動駕駛系統、系統配置壹致原則),依法依規簡化測試流程、測試項目。

5.在其他省、市已取得道路測試資格,並且在我市申請相同或者類似測試的車輛,可以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車輛已開展測試的情況,依法依規簡化測試流程、測試項目。

6.在充分開展道路測試基礎上,鼓勵探索開展設置遠程駕駛人、並由遠程駕駛人監控和操控測試車輛的完全自動駕駛測試活動。

(三)示範應用要求。

1.智能網聯車輛示範應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路段進行的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智能網聯車輛載人載物或特種作業的測試活動。

2.對初始申請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範應用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範應用的路段和區域進行合計不少於240小時或1000公裏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申請進行示範應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範圍。

3.示範應用過程中,可按規定搭載用於探索商業模式所需的人員或貨物,但需提前告知搭載人員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載的人員和貨物不得超出示範應用車輛的額定乘員和核定載質量。

4.示範應用主體應具備示範應用運營服務等相關業務能力。

5.在充分開展示範應用基礎上,鼓勵探索開展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智能網聯車輛載人載物或特種作業的商業化試運營活動。

6.鼓勵低速無人車在封閉、半封閉區域內開展物流配送、巡檢、零售、環衛等專用場景應用。支持有條件的區、縣(市)在特定區域特定路線開展低速無人車應用,參照非機動車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四、測試與應用管理

(壹)市經信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部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選擇若幹典型路段、區域,經評估後用於智能網聯車輛開展測試與應用,並向社會公布。聯合工作組成員單位根據相應職責,指導開放測試道路和區域的屬地政府,做好道路基礎設施、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及提升。

(二)市經信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部門應及時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特別是測試與應用區域周邊,發布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的時間、項目及安全註意事項等。

(三)測試與應用主體應按要求報送測試計劃,每6個月向聯合工作組辦公室提交相應的階段性報告,並在測試與應用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聯合工作組每年6月、12月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告轄區內測試與應用情況。

(四)測試和應用車輛在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市經信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部門應當終止其測試與應用:

1.測試與應用車輛與安全性自我聲明及其相關材料不符的;

2.測試與應用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或者被撤銷的;

3.測試與應用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

4.測試與應用車輛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拘留處罰等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5.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的,但測試與應用車輛無責任的除外。

測試與應用主體應當對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測試與應用終止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臨時行駛車號牌;未收回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牌證作廢。

五、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壹)在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測試與應用駕駛人進行處理,或對低速無人車應用主體采取相應措施。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在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認定當事人的責任,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三)測試與應用車輛在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事故時,當事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的,測試與應用主體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情況上報聯合工作組辦公室;未按要求上報的可暫停測試與應用活動24個月。聯合工作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事故情況上報省級主管部門。

(四)測試與應用主體應在事故責任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聯合工作組辦公室;聯合工作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級主管部門。

(五)因智能網聯車輛產品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六、附則

(壹)本辦法所稱測試與應用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申請、組織測試與應用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或單位聯合體。

(二)本辦法所稱測試與應用車輛,是指申請用於測試與應用的智能網聯車輛,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和專用作業車等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以及支撐物流配送、巡檢、零售、環衛等創新設計的低速無人車。其中:

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並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人、車、路、雲端等智能信息交換、***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並最終可實現替代人操作的新壹代汽車。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

低速無人車是指具備自動駕駛功能,未設有駕駛室,支撐物流配送、巡檢、零售、環衛等業務的功能型車輛。

(三)本辦法所稱測試與應用駕駛人,是指經測試與應用主體授權,負責測試與應用安全運行,並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與應用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人員。

(四)本辦法所稱測試區(場),是指在固定區域設置的具有封閉物理界限及智能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所需道路、設施及環境條件的場地。

(五)本辦法所稱模擬仿真測試平臺,是指通過道路建模、交通流建模、車輛動力學建模等技術建立模擬測試環境,完成對智能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測試的系統。

(六)測試與應用主體、車輛、駕駛人的有關要求,以及測試與應用主體應提供的申請材料等,參照工信部等3部門印發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試行)。

(七)各區、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關規定,鼓勵先行先試開展各類創新應用試點。

本辦法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由市經信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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