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經營人需具備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資質或者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資質
辦理流程
受理—備案(部份需換發證書)
辦理流程
收件-受理-辦結-送達 ?
流程圖
涉及內容:
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固定辦公場所、專職管理人員、高級船員、班輪航次等事項發生變化後備案
適用對象:個人,法人,其他組織?
法定依據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水路運輸經營者新增普通貨船運力,應當在船舶開工建造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許可機關備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東發生變化;
(二)固定的辦公場所發生變化;
(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四)與其直接訂立壹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的比例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業發生變更或者委托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第二十七條: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並在開航的15日前通過媒體並在該航線停靠的各客運站點的明顯位置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信息,同時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旅客班輪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運行。變更班期、班次、票價的,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變更的15日前向社會公布,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經營的30日前向社會公布,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水路貨物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在班輪航線開航的7日前,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運價,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貨物班輪運輸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運行;變更班期、班次、運價或者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水路貨物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變更或者停止經營的7日前向社會公布,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2.《國內水路輸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旅客班輪運輸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運行;變更班期、班次、運價的,應當在15日前向社會公布;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應當在30日前向社會公布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企業設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備案。
3.《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十條:發生下列情況後,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許可機關備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東發生變化;
(二)固定的辦公場所發生變化;
(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四)管理的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第十二條:從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設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遞交下列材料:
(壹)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備案情況。
第十三條:從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的名稱、固定辦公場所及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六條: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務,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協議,載明委托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將船舶管理協議報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4.《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新建、改建內河普通貨船增加運力的,應當在船舶開工建造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5.《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壹)項:購置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船舶改為中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購置人、承租人應當了解船舶的船齡和技術狀況,並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壹)購置或者光租外國籍壹、二、三類船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出增加運力的申請,並報經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批準;購置或者光租外國籍四、五類船舶,應當按有關規定在簽訂購置或者光租意向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水路運輸經營管理規定和本規定對經營水路運輸的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船舶營運證或者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