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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分包和非法分包的區別

合法分包和非法分包的區別在於:

1.合法分包是指將部分承包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方自行完成,但非法分包是指全部分包;

2.合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非法分包的分包單位不具備資質;

3.合法分包禁止分包人將自己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而非法分包已經被分包。

合法分包應符合四個條件,凡違反下列條件之壹的,應定為非法分包:

壹是部分承包工程可以分包,但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是分包單位要有相應的資質;

三是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四是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其次,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築工程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

3.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合法分包

合法分包商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給第三人。”可見,合同法對合法分包人使用了“第三人”的表述,不屬於“承包人”的範疇。因此,原則上,合法分包商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理論上,合法的分包合同應該由承包商和分包商簽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分包商無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當然也不能享有施工承包人的優先權。

總承包人不行使時,分包人能否代位行使優先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代位權僅適用於“給付金錢而到期的債權”。承包人的優先權是基於工程的價值,為工程折價、拍賣而優先受償,本質上是擔保物權而非債權,不屬於代位權的範圍。

然而,在實踐中,經常有雇主指定分包的情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作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承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這裏回避了指定分包的合法性,而是直接規定了質量問題的責任,可以理解為對指定分包做法的默許態度。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分包人都享有優先受償權。合法分包需要滿足什麽條件?

合法分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總合同中規定可以分包或經發包人批準;

(2)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單位發包的工程是總承包工程中除工程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

(三)分包商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四)分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訂)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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