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官網,12,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消息,《關於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近日印發。《條例》提出,鼓勵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建立自己的采礦施工隊伍,逐步取消采礦工程對外承包,或者實行整體托管。《條例》自2021 10 1起施行。
《規定》要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發包地下采礦和掘進工程時,除爆破承包商外,大中型采礦承包商不得超過2家,小型采礦承包商不得超過1家,嚴禁分包采礦工程。鼓勵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建立自己的采礦施工隊伍,逐步取消采礦項目對外承包,或實行整體托管。
《規定》提出,承包單位應當建立外包項目安全生產績效評價機制,制定考核細則,每月對承包商及其項目部進行壹次安全生產績效評價。
同時,《規定》要求承包單位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施工資質,並在其資質範圍內承包工程。嚴禁資質掛鉤。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冒用他人資質。其他員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對承包單位、承包單位、項目部及其主要負責人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條例要求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規定》還提出,承包方不履行法定職責,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追究承包方及其上級企業對指揮部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發現礦山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相關單位的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