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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對外投資所得如何納稅?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對外投資返還的利息、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益,而應視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應稅項目,稅率為2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合夥人應將其應得的股息收入份額計入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雖然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企業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不屬於居民企業),原則上不屬於法人合夥人的直接對外投資, 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的規定不適用,即這部分投資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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