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壹)有二個以上合夥人。 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註意: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人數沒有上限。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確定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 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註意:1用勞務作為出資是合夥企業特有的規定,並且只有對普通合夥人才適用。2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登記合夥企業,只要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能當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成立日期。 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的條件
合夥企業退夥條件如下: (壹)須是退夥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除退夥人之外的其他合夥人必須全體壹致同意; (三)退夥協議必須對財產的結算、合夥債務的承擔做出公平的約定,且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協議退夥,是指退夥人與其他全體合夥人就退合夥問題通過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從而使退夥人的合夥人資格歸於消滅的事實。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於合夥人變更的程序的全部內容。通過閱讀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合夥企業合夥人變更要準備好變更的申請書,然後去相關的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