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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保密協議的目的是什麽?

目的:為有效維護商業秘密,避免商業秘密泄露或泄密,簽訂保密協議,明確責任,控制責任方,降低商業秘密泄露的影響。

保密協議的內容:界定保密信息的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應盡量確立需要保密的目的、範圍、內容和時間,最好能舉例說明所有必須保密的內容,否則容易因約定不明而引發糾紛起訴。不同的公司,同壹家公司有不同的階段,保密的範圍和內容也有變化。雇主應立即變更保密協議的內容。

確立保密行為的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壹般僅限於處於保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規定不得公開、贈送、轉讓、銷毀或幫助第三方侵犯公司商業秘密。

除上述保密崗位外,不壹定負有保密責任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知悉企業秘密,也應納入保密行為主體的範疇,承擔保密義務。此外,這些知道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的親友,也應該對傳統的商業秘密承擔同樣的責任。

商定的保密期

在保密協議中,應確立約定的保密期限。雖然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的保密責任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中止而解除,但應盡可能約定保密責任的起算時間,防止產生許多不必要的糾紛。

確立彼此的主導地位和責任

在保密協議中,對商業秘密的使用方式、與商業秘密相關的崗位歸屬、保密資料的保管和處置方式等進行約定。應該成立。如有特殊約定,應以舉例方式進行約定。

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傳統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責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要求:競業限制的從業人員限於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的要求。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上述員工到與本企業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從事同行業、同業務相同項目的制造或者經營,或者自主創業從事同行業、同業務相同項目的制造或者經營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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