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壹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導致另壹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決定並受到損害時,可能構成隱瞞欺詐。
壹.隱蔽欺詐的定義
隱蔽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故意隱瞞與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信息,使另壹方當事人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達成合同。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對方的合法權益。
二、隱蔽型欺詐的構成要件
1.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當事人必須有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這是隱瞞欺詐的客觀要件。
2.故意主觀心態:當事人必須知道隱瞞或者提供的信息是虛假的,故意使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這是構成隱瞞欺詐的主觀要件。
3.對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由於當事人的欺詐行為,對方在不了解真實情況下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4.對方遭受誤解:由於對方的誤解,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遭受了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害。
三、隱蔽欺詐的法律後果
壹旦認定了隱蔽的欺詐行為,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並要求欺詐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欺詐者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
合同中隱瞞欺詐的構成要件的認定需要滿足四個要件: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故意為之的主觀心態、因欺詐造成對方的誤解、因誤解造成對方的損害。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披露相關信息,避免隱蔽性欺詐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54條規定:
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下列合同: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