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條例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使用或者經過修理、翻新、再制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組成部分使用。
本條例所稱回收利用,是指直接利用廢物作為原料或者對廢物進行回收利用。第四條發展循環經濟應當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理念,遵循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循環經濟發展的領導,將循環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和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循環經濟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發展改革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下屬單位負責發展循環經濟的日常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科學技術、水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發展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相關企業加強科學技術自主研究開發,與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開發和應用減量化、資源化、資源化等先進技術,提高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和創新能力。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倡導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理念,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循環經濟發展。
學前教育、中小學校、高等院校、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對學生和學員進行循環經濟理念和知識的普及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公益宣傳力度,向公眾普及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和科技知識,為發展循環經濟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第九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產生和排放,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水平。
公民應當自覺履行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義務,合理消費,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浪費資源和破壞環境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規劃和管理第十壹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設區的市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明確規劃目標、適用範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利用率等指標。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設區的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業循環經濟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各類工業園區應當根據當地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定園區實施方案,並報當地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園區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源回收管理制度,將提高資源產出率和廢棄物綜合利用率等資源回收措施作為企業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請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內容,並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資源回收進行監督檢查。